都市計畫法 第 28 條(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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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應分別依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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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28 條規定計畫變更須準用訂定程序,包含公開展覽 30 天、審議、層報核定與發布實施。
Q · 我家附近的都市計畫要變更,我可以反對嗎?
可以,公展 30 天是法定反對窗口
依都市計畫法第 28 條,計畫變更須準用第 19 條的公開展覽程序,展覽期間通常 30 天。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在期間內查閱變更內容、提出書面意見,依法必須列入審議。錯過公展期,等發布實施後再反對,只能挑戰程序瑕疵,難度大增。
深度解讀
都市計畫不是一次定終身。它會變,而且變得比你想的頻繁。你家門口的綠地可能被劃為商業區,你住的工業區可能被變更為住宅區,整個街廓的容積率可能一夜翻倍。但變更不是政府想變就變,它必須走完和「最初訂定」一模一樣的程序: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發布實施。本條就是把這個對等原則寫進法律。對你來說,這條的真正意義在「公開展覽」這四個字:在那段期間(通常 30 天),任何住戶都可以查閱變更內容、提出書面意見。錯過這個窗口,等發布實施後再反對,難度會增加十倍。多數住戶不知道這個窗口存在,等到怪手開進來才驚覺,這時候法律給你的武器已經所剩無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定名詞
-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 土地法 第 92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19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20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21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23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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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