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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
  2.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3.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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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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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當地政府核定或備案完主要計畫後,必須在30天內公布實施,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發布的地點和日期。如果是特定區計畫,也要遵守這個規定。如果當地政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布,內政部可以代為公布。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城市的政府核定了一個新的都市計畫,規劃了新的住宅區和商業區。政府必須在30天內公布這個計畫,告訴大家在哪裡可以看到計畫書和圖,以及公布的日期。如果政府沒有在30天內公布,內政部就可以代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