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
-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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