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21條規定,主要計畫經核定後,地方政府須於30日內發布實施並刊登新聞紙,逾期內政部得代為發布,發布日為後續時效起算基準。
Q · 都市計畫核定後地方政府多久要發布?拖著不發怎麼辦?
30日內須發布,逾期內政部代發
依都市計畫法第21條第1項,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地方政府應於接到公文之日起30日內,將主要計畫書、計畫圖發布實施,並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同條第3項規定,地方政府逾期未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地方無法以拖延阻擋計畫生效。
城市的命運寫在一張公告上。地方政府接到內政部核定後,必須在 30 天內把主要計畫書、計畫圖發布實施,並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為什麼這個看似冷門的程序這麼關鍵?因為「發布日期」就是無數法律時鐘的起跑線:通盤檢討從這天起算、徵收程序以此為基準、不動產交易的應揭露事項從此確定、你能不能異議能不能訴願,全部跟這個日期掛鉤。地方政府拖過 30 天怎麼辦?內政部可以直接代為發布,地方拖也擋不住。沒看到發布日期,後面所有時效計算都是空的。買房、抗議、開發、規劃,這個日期都是你必須先找到的座標原點。
都市計畫法第21條為都市主要計畫的「發布實施」程序規範:主要計畫經中央核定或備案後,地方政府須於30日內發布實施並刊登新聞周知;發布日是法律生效及後續救濟、通盤檢討、徵收程序的時點基準,地方逾期則由內政部代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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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路:上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都發局網站查「都市計畫公告專區」、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都市計畫書圖謄本、或直接洽都發局都計科。發布日期決定通盤檢討起算點,也決定徵收公告基準日;買房或要主張異議前,第一件事就是查最新發布日期及變更內容。
本條第三項明定逾期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你可以直接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陳情,附上中央核定日期及地方未發布的證明。中央代發後法律效力與地方發布相同。實務上會拖延的多為政治爭議大或內部審查未完成的案件,陳情中央的效果通常比上地方民意機關質詢更快。
地方政府將核定後的計畫書圖對外公告並登報,使計畫正式產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核定是中央同意計畫內容,發布實施才是地方使其生效,兩者最多差30天,影響時效計算。
地方政府逾30日未發布時,依第21條第3項由內政部直接發布,效力與地方發布相同。
發布日是通盤檢討、徵收公告基準與救濟期限的共同起算點,找不到它後續時效都算不準。
上都發局「都市計畫公告專區」查、申請都市計畫書圖謄本,或洽都發局都計科。
備齊中央核定日期與地方未發布證明,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陳情促其代為發布。
申請該地都市計畫書圖謄本,確認最新發布實施日期與分區管制、有無公共設施保留地。
向該管都發局或地政事務所臨櫃/線上申請,依謄本張數收工本費,通常數十至數百元。
主要計畫依第21條30日內發布;細部計畫依第23條核定發布,層級與審議機關不同。
一樣。代發後法律效力與地方發布相同,差別只在誰執行發布動作。
| 項目 | 核定/備案 | 發布實施 |
|---|---|---|
| 性質 | 中央(內政部或行政院)同意計畫內容 | 地方政府使計畫對外產生法律效力 |
| 法律效果 | 尚未生效,僅程序前置 | 正式生效,後續時鐘起跑 |
| 時間關係 | 在前 | 在後,須於收文30日內完成 |
| 逾期處理 | — | 地方逾期,內政部得代為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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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主要道路交叉處,車馬行人集中地點及紀念物建築地段,均應設置廣場,並應於適當地點設置停車場。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如須變更時,應檢同變更計劃圖及說明書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由上級政府代為變更之都市計劃,仍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上級政府得代為發布之。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三項上級政府代為發布主要計畫之規定,修正明定為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立法理由因應網路媒體時代,將登報周知方式,除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並將「登報」二字,修正為「刊登新聞紙」。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市區主要道路交叉處,車馬行人集中地點及紀念物建築地段,均應設置廣場,並應於適當地點設置停車場。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如須變更時,應檢同變更計劃圖及說明書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由上級政府代為變更之都市計劃,仍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上級政府得代為發布之。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三項上級政府代為發布主要計畫之規定,修正明定為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因應網路媒體時代,將登報周知方式,除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並將「登報」二字,修正為「刊登新聞紙」。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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