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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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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要計畫經
核定
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
核定
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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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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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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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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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新市區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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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舊市區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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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組織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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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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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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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當地政府核定或備案完主要計畫後,必須在30天內公布實施,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發布的地點和日期。如果是特定區計畫,也要遵守這個規定。如果當地政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布,內政部可以代為公布。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城市的政府核定了一個新的都市計畫,規劃了新的住宅區和商業區。政府必須在30天內公布這個計畫,告訴大家在哪裡可以看到計畫書和圖,以及公布的日期。如果政府沒有在30天內公布,內政部就可以代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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