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規定,細部計畫須以計畫書及計畫圖載明計畫範圍、居住密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七項事項,且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Q · 細部計畫書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圖看不清楚算合法嗎?
須載七項事項,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1200
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細部計畫必須以計畫書及計畫圖載明七項事項:計畫地區範圍、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系統、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其他。第二項並規定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意即圖上 1 公分代表現實 12 公尺,足以辨認個別建築物與基地。缺項或比例尺不足的計畫,構成程序瑕疵。
1:1200 這個比例尺乍看像考題裡的數學,卻是讀懂自己城市未來的關鍵。本條規定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1200,意思是圖上 1 公分等於現實 12 公尺,足以看清楚一條巷子、一棟建築物、一塊基地的位置。對比主要計畫常用的 1:10000 看不到單一房屋,細部計畫圖才是「你家會被怎麼處理」的真實答案。本條同時列出細部計畫書必載七項:計畫範圍、居住密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系統、地區性公設用地、其他。其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決定你的地能蓋什麼、蓋多高、能不能營業;「居住密度」決定容積率上限。看細部計畫不會這七項加一個比例尺,等於走進手術房卻不知道哪是手術台。
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為細部計畫的法定要件規範,要求細部計畫以計畫書及計畫圖表明七項應載事項,並設定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的精度下限,確保人民得辨認個別基地受規範的內容,構成主要計畫與建築管理之間的中間規範層。
先確認比例尺。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小於 1/1200,即 1 公分代表現實 12 公尺,能看清個別建築物。若拿到的圖比例是 1:2500 或 1:5000,不符本條規定,可作為異議或行政救濟的具體理由。實務上有些縣市為方便閱覽提供縮小版示意圖,這不算正式細部計畫圖,應要求看比例尺符合 1/1200 以上的正本。
必須寫。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明文列為應表明事項。沒寫的細部計畫違反本條規定,審議階段就應被退回。居住密度直接決定該地容納人口與容積率上限,是計算未來建築量體的關鍵基礎。實務上居住密度單位常用「人/公頃」表示,換算容積率需對照當地建築管理規則。
規範細部計畫的法定要件,要求載明七項事項並設定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1200 的精度下限。
計畫地區範圍、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系統、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其他。
規範特定土地得作何種使用、建蔽率、容積率與營業項目的管制,是七項中與民眾權益最直接的一項。
主要計畫是上位框架(常用 1:10000),細部計畫是落實到個別基地的下位規範(1:1200 以上)。
先看圖比例尺是否達 1/1200,再逐項核對七項必載是否齊全,缺項即有瑕疵。
1/1200 指圖上 1 公分代表現實 12 公尺;比例尺數字越小(如 1:5000)圖越粗、越看不清個別建築。
公開展覽期間提書面異議不需規費;後續訴願、行政訴訟才涉及裁判費與律師費。
比對計畫圖比例尺與七項必載清單,具體指出違反第 22 條第幾項第幾款,並保留公展公告與文件影本。
細部計畫直接拘束個別基地的使用與量體;主要計畫是上位框架,需透過細部計畫落實。
1:1200 能辨認單棟建築,1:2500 連巷弄都模糊且不符本條下限,屬技術違法。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層級 | 主要計畫 | 上位框架性規範 | 細部計畫 | 下位落實性規範 |
| 圖比例尺 | 主要計畫 | 常用 1:10000(看不到單一房屋) | 細部計畫 | 不得小於 1/1200(可辨認個別基地) |
| 法源 | 主要計畫 | 都市計畫法第 15、16 條 | 細部計畫 | 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
| 對民眾意義 | 主要計畫 | 區域整體發展方向 | 細部計畫 | 你家土地能怎麼用的真實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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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公園依天然地勢及人口疏密,分別劃定適當地段建設之,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市面積百分之十。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配合實際發展需要及地方財力,分期分區擬定細部計劃及事業計劃。細部計劃應與地籍圖合併套繪,並編具說明書。 前項細部計劃亦得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呈請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核辦。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市區公園依天然地勢及人口疏密,分別劃定適當地段建設之,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市面積百分之十。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配合實際發展需要及地方財力,分期分區擬定細部計劃及事業計劃。細部計劃應與地籍圖合併套繪,並編具說明書。 前項細部計劃亦得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呈請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核辦。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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