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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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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22 條
(細部計畫)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
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
公共設施用地
。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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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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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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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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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新市區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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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舊市區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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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組織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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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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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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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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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細部計畫必須包含以下七個事項:計畫地區範圍、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系統、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他。此外,細部計畫圖的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分之1。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城市正在制定一個新的住宅區的細部計畫,那麼這個細部計畫必須包含計畫地區範圍、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道路系統、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他七個事項。此外,細部計畫圖的比例尺不得小於1,20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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