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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23 條(細部計畫之核定實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2.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3.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
  4. 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5.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在說明都市計畫中的細部計畫擬定和核定的程序。如果一個細部計畫不是由內政部訂定或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那麼就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來核定和實施。內政部會定出細部計畫核定的審議原則。當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必須在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和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和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的界線測繪在地籍圖上,以供公眾查閱或申請謄本。內政部會定出都市計畫樁的測定、管理和維護等事項的辦法。細部計畫的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和發布實施,必須依照相關法規的規定辦理。例如,細部計畫的公開展覽必須依照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