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16 條(主要計畫書(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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