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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16 條(主要計畫書(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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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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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16條是指在鄉鎮或特定區域中,若要進行規劃,必須要有一份主要計畫,這份計畫必須要包含一些必要的事項。但是,如果實際上不需要這些事項,可以參照前一條法規的規定,將這些事項簡化或者不列入計畫中,也可以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鄉鎮要進行規劃,需要制定一份主要計畫,這份計畫必須要包含土地使用、建築物高度、道路規劃等事項。但是,如果這個鄉鎮的土地使用已經非常明確,建築物高度也有明確的限制,道路規劃也已經很完善,那麼在制定主要計畫時,可以參照前一條法規的規定,將這些事項簡化或者不列入計畫中,以節省時間和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