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16 條(主要計畫書(二))
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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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16條允許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的主要計畫簡化第15條內容,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但法律效力不變。
Q · 鄉街或特定區的都市計畫,可以比城市的簡化嗎?
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的主要計畫,得視實際需要參照第15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也就是說,小型鄉街或特定區不必比照大都市做齊全的人口推計、商業配置等十項內容,計畫書可以較薄;但簡化的只是「格式」,其法律拘束力、公開展覽、變更與救濟程序與市鎮計畫完全相同。
白話解讀
都市計畫聽起來都一樣,但其實「市鎮」和「鄉街、特定區」的需要差很多。一個十萬人的鎮要有完整的人口推計、商業配置、學校用地,但一個三千人的鄉街呢?硬要套同一份格式只會讓計畫變成形式主義的紙上作業。這條給的就是這份彈性:鄉街計畫和特定區計畫可以簡化前一條十項內容,甚至可以把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合併在一份文件裡。為什麼這對你有意義?因為如果你住在鄉下或特定區,你看到的計畫書可能比都市的薄很多,但這不代表偷工減料,是法律允許的精簡。同時,你的意見表達期、變更程序、權利救濟等基本權利並沒有跟著縮水。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16條為都市計畫製作的彈性化規範,允許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參照第15條第一項應表明事項予以全部或一部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其立法目的在尊重都市與鄉村規劃尺度的差異,避免小型公所套用大都市格式造成形式主義,惟簡化僅及於文件格式,不影響計畫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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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鄉街計畫和市鎮計畫的法律效力一樣嗎?▾
一樣。都市計畫法第16條只允許格式簡化與主要、細部計畫合併,但鄉街計畫的法律效力、公開展覽程序、變更程序、救濟程序都和市鎮計畫相同。實務上鄉街地區因人口少、地價低,違建問題往往更嚴重,買土地前一定要實地走訪比對計畫書,發現現況與計畫書不符的,務必查清楚是違建還是合法既有。
Q2特定區計畫合併呈現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對民眾參與有什麼影響?▾
民眾意見表達權不受影響,公開展覽和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程序都一樣。但合併版資訊密度更高、閱讀難度更大,一般民眾要花更多時間消化。實務上合併版變更會動到大範圍,所以一旦發現計畫對你不利,越早提意見越好,等通過後再修就要等到下一次通盤檢討。
Q3都市計畫法第16條是什麼?▾
允許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的主要計畫簡化第15條應表明事項,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是第15條的法定例外。
Q4鄉街計畫是什麼?▾
對鄉公所所在地或人口已達一定規模的鄉街地區擬定的都市計畫,規模較小,得依本條簡化內容。
Q5特定區計畫是什麼?▾
為工業、風景保護、軍事或其他特定目的劃定區域所擬定的都市計畫,常見如科學園區、產業園區、風景特定區。
Q6什麼叫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
把政策性原則(主要計畫)與執行細節(細部計畫)寫在同一份文件,閱讀省事但未來變更動到範圍更大。
Q7怎麼判斷拿到的是簡化版計畫?▾
比對第15條十項應表明事項,若人口推計、商業配置等明顯精簡,即為第16條簡化版,不是漏寫。
Q8怎麼確認計畫是合併版還是分立版?▾
查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是否寫在同一份文件,合併版代表未來變更程序較複雜,買地前務必確認。
Q9簡化版計畫民眾要怎麼表達意見?▾
於公開展覽期間提出書面意見,程序與市鎮計畫相同,越早提越有利,通過後再修須等通盤檢討。
Q10在鄉街地區想推動公園綠地怎麼做?▾
主動向鄉公所提案請求納入鄉街計畫簡化版,鄉公所決策層較薄,公民影響力相對較大。
Q11鄉街計畫 vs 市鎮計畫差在哪?▾
市鎮計畫須備齊第15條十項內容,鄉街計畫得依第16條簡化並合併,但兩者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Q12簡化版 vs 完整版法律效力一樣嗎?▾
一樣。簡化只及於格式,拘束力、公開展覽、變更與救濟程序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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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計畫內容 | 可否簡化 | 主要與細部 | 法律效力 |
|---|---|---|---|---|
| 市鎮計畫 | 第15條十項齊全(含人口推計、商業配置等) | 原則不可 | 原則分立擬定 | 完全相同 |
| 鄉街計畫 | 得參照第15條簡化 | 可(第16條) | 得合併擬定 | 完全相同 |
| 特定區計畫 | 得參照第15條簡化 | 可(第16條) | 得合併擬定 | 完全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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