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17 條(分區發展次序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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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 2.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規定第一期發展地區須於主要計畫發布後二年內完成細部計畫、五年內完成公共設施;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則限制建築使用,符合但書條件才能申請建照。
Q · 重劃區廣告講的捷運、公園,法律有規定一定要蓋嗎?
只有第一期發展區才有七年時程保障
依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僅「第一期發展地區」受時程約束:主要計畫發布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合計七年。第二期、第三期地區無任何法定時程,建商廣告的「未來」可能遙遙無期。買房前查「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比看容積率更關鍵。
深度解讀
你買的預售屋廣告上寫著「未來這裡會有捷運、學校、公園」,建商畫得跟仙境一樣。但你知道嗎?這條法律才是決定那些公共設施會不會真的出現的時間表。它說:第一期發展地區的主要計畫公布後,兩年內要完成細部計畫,再五年內要完成公共設施。簡單說,七年。如果你的房子在「未發布細部計畫」的地區,你還會被限制建築使用和變更地形——除非主要計畫已超過兩年、建築線能確定、主要公共設施已照計畫蓋好,才能依建築法令申請建照。這條決定的不是抽象的都市規劃,是你能不能蓋房子、什麼時候有捷運、什麼時候有公園。買房前看分區圖只是入門,看「發展優先次序」和「細部計畫進度」才是內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條文
- 建築法法規
- 核名詞
- 都市計畫法 第 15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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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