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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17 條(分區發展次序之訂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2.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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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都市計畫法第17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中的發展順序,應該根據計畫地區的發展趨勢和地方財力,制定分區發展的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該在主要計畫實施後的最多兩年內完成細部計畫,並在細部計畫發布後的最多五年內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則應在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逐步制定細部計畫和建設。 如果某個地區還沒有發布細部計畫,就應該限制其建築使用和地形變更。但如果主要計畫已經發布超過兩年,且已經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經按照計畫興建完成,就可以根據相關建築法令的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例如,某個地區的主要計畫已經發布了三年,且已經建成了公園和學校,就可以根據相關法令核發建築執照,讓人們在這個地區建造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