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17 條(分區發展次序之訂定)
- 1.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 2.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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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規定第一期發展地區須於主要計畫發布後二年內完成細部計畫、五年內完成公共設施;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則限制建築使用,符合但書條件才能申請建照。
Q · 重劃區廣告講的捷運、公園,法律有規定一定要蓋嗎?
依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僅「第一期發展地區」受時程約束:主要計畫發布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合計七年。第二期、第三期地區無任何法定時程,建商廣告的「未來」可能遙遙無期。買房前查「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比看容積率更關鍵。
白話解讀
你買的預售屋廣告上寫著「未來這裡會有捷運、學校、公園」,建商畫得跟仙境一樣。但你知道嗎?這條法律才是決定那些公共設施會不會真的出現的時間表。它說:第一期發展地區的主要計畫公布後,兩年內要完成細部計畫,再五年內要完成公共設施。簡單說,七年。如果你的房子在「未發布細部計畫」的地區,你還會被限制建築使用和變更地形——除非主要計畫已超過兩年、建築線能確定、主要公共設施已照計畫蓋好,才能依建築法令申請建照。這條決定的不是抽象的都市規劃,是你能不能蓋房子、什麼時候有捷運、什麼時候有公園。買房前看分區圖只是入門,看「發展優先次序」和「細部計畫進度」才是內行。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為都市計畫分期發展的時程規範,要求就計畫地區發展趨勢與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並對第一期發展地區課予「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五年完成公共設施」的法定時程;對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則限制其建築使用與地形變更,僅在主要計畫已逾二年且符合但書條件時開放申請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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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並對第一期發展地區課予二年細部計畫、五年公共設施的法定時程。
Q2重劃區的公共設施一定會在幾年內蓋好嗎?▾
只有第一期發展地區有七年(2+5)時程,第二、三期沒有法定時程約束。
Q3都市計畫實施進度表去哪裡查?▾
向當地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處或建管處申請閱覽都市計畫書,看分區發展優先次序那一節。
Q4我的地在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能蓋房子嗎?▾
原則受限,但主要計畫已逾二年、能確定建築線、主要公共設施已照計畫興建完成者,可申請建照。
Q5第一期和第三期發展地區差在哪?▾
第一期受七年時程約束,第三期無時程保障,公共設施可能延後數十年。
Q6政府超過七年沒蓋公共設施能告嗎?▾
可主張行政機關怠為處分,但實務勝訴困難,集體陳情與媒體曝光壓力往往更有效。
Q7細部計畫和主要計畫差在哪?▾
主要計畫是上位架構與時程,細部計畫是具體土地使用管制,發布細部計畫後才能建築。
Q8買預售屋前要看分區圖以外的什麼?▾
要看發展優先次序與細部計畫進度,這決定公共設施與建築時程,比容積率更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一期發展地區 | 其他發展地區 |
|---|---|---|
| 法定時程 | 主要計畫發布後2年完成細部計畫、再5年完成公共設施 | 無法定時程,次第訂定 |
| 公共設施保障 | 七年內須就位 | 無保障,可能延宕數十年 |
| 建商廣告可信度 | 較有時程依據 | 多為空頭支票 |
| 未發布細部計畫之建築 | 受限,但較快開放 | 長期受限,僅但書窄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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