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都市計畫法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 32 條(使用區之劃分)
  1.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
  2. 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第 33 條(保留保護區)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第 34 條(住宅區)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第 35 條(商業區)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第 36 條(工業區)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第 37 條(行政文教風景區)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第 38 條(特定專用區)

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第 39 條(使用規定)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第 40 條(建築管理)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第 41 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都市計畫法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