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41條:都市計畫實施後不合分區的既有建築物,准修繕但不得增改建,政府限期令變更使用或遷移須予補償。
Q · 老房子變成「不合分區」,政府要拆,我有什麼權利?
可繼續用、可修繕,被迫遷有補償可談
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都市計畫變更後不合分區的既有合法建築物,可以繼續使用、可以修繕,但不得增建或改建。若地方政府認有必要限期令你變更使用或遷移,因此所受損害應予適當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核定。你有協議與請求核定的法定救濟空間,市府不能單方面壓低價格。
假設你家透天厝在民國 70 年蓋的時候,那塊地還是工業區。後來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你的房子變成「不合分區規定」的存在。本條給你的待遇是:可以繼續用,可以修繕(屋頂漏水、外牆翻新都可以),但不能增建、不能改建。這個概念叫「既有合法建築物」或俗稱「不合時宜建築」。對你來說最痛的點是:房子老了想拆掉重蓋一棟新的,可能蓋不了;想加一層樓,不可能。如果地方政府認為這棟房子妨礙都市發展(例如剛好在計畫道路上),可以限期叫你變更使用或搬走,但要補償你。補償金額是雙方協議,談不攏由市府函請內政部核定。這條規定保護你的既有權利,但也鎖死了你的彈性。買老房子前一定要查它是否合於現行分區。
都市計畫法第41條規範「既有合法建築物」(俗稱不合時宜建築)的處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原合法但已不合新訂土地使用分區規定的建築物,得繼續使用並修繕,但不得增建或改建;政府必要時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並予補償,協議不成由內政部核定,是分區管制下既得權保障與都市計畫實施的平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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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跟是否合於分區沒有直接關係。但想申請地目變更或使用變更(如住宅區老房子改商業使用)會被卡住,因為建築物已不合分區。實務上想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等賦稅優惠時須符合分區規定,這時不合分區會變成扣分項。稅是稅、建管是建管,兩個系統獨立。
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你有協議權,第一輪不滿意可以拒絕簽字,並要求市府函請內政部核定補償金額,這是法定救濟管道。建議先委託估價師做鑑價報告,附上類似區段成交實價作依據。內行人提示:協議過程要全程留書面紀錄,承辦人員換人後口頭承諾會消失。
可以賣,但價格通常被打折,因為買方無法改建或增建;建物堪用仍有人買來自住或出租。內行人提示:賣方依不動產說明書應誠實揭露分區情形,隱匿可能構成不實揭露的賠償責任;買方殺價依據通常是『不能改建的折讓』,預先有心理準備就不會被嚇到。
規範都市計畫變更後不合分區的既有合法建築物,可修繕但不得增改建,被迫遷移有補償,是分區管制下的既得權保障條款。
蓋的時候合法、後來都市計畫變更分區用途,使建築物變成不符新分區規定者,俗稱『不合時宜建築』。
修繕是維持原狀的維護(漏水、外牆翻新);增建是擴大、改建是變更主要構造,第41條只准修繕、禁增改建。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核定,不是市府單方說了算。
30日內先別簽字 → 委託估價師鑑價 → 提出協議補償 → 協議不成要求函請內政部核定 → 不服循訴願、行政訴訟。
到都發局調『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造執照存根』比對,幾百元成本可省下買錯重建的數百萬。
須走都市更新或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由整合基地或變更分區使建築重新合於規定,住戶同意不等於可蓋。
以獨立估價師鑑價+鄰近區段實價登錄成交價為依據談判,並全程留書面紀錄作為核定佐證。
§41處理限期變更使用/遷移的損害補償;若是公益需要取得土地所有權,走土地徵收條例的協議價購與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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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布置之,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劃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縣(市)(局)政府函請上級政府核定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補償金額之規定,修正為函請內政部核定。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布置之,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劃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縣(市)(局)政府函請上級政府核定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補償金額之規定,修正為函請內政部核定。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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