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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2714 號
要旨
一 本件經邀集行政院第一組 (未派員) 、行政院法規會 (未派員) 、內政部、經濟部、臺灣省政府、屏東縣政府及本部相關人員會商結果,有以下兩種不同見解:
(一) 經濟部認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無權為限期遷移地上物之決議,其所為此項決議應屬無效。理由如左:
1 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職掌,僅為關於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等事項,並不包括限期令遷移地上物在內。
2 本件屏○糖廠等現所使用土地之都市計畫,尚未經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因之,其使用土地並無妨礙都市計畫或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之情形;且按內政部乃中央機關,該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所為現有屏○糖廠等限期應完成搬遷之決議,亦與都市計畫法第六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均有未合。
二 內政部、法務部、臺灣省政府及屏東縣政府皆同意本件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所為限期遷移地上物之決議,乃屬行政指導,雖不具強制力,但並非無效。其理由如左:
(一) 按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是當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先對此類建築物之使用人為無強制力之行政指導,勸導期限完成搬遷,自仍屬其權限範圍,且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 本件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所為現有之屏○糖廠等應於五年內完成搬遷之決議,如經內政部函轉辦理,宜認係上級政府本於指揮監督之權限,指示地方主管機關對該糖廠等為行政指導,雖不具有強制力,惟尚難謂為無效。
全文內容
一 本件經邀集行政院第一組 (未派員) 、行政院法規會 (未派員) 、內政部、經濟部、臺灣省政府、屏東縣政府及本部相關人員會商結果,有以下兩種不同見解:
(一) 經濟部認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無權為限期遷移地上物之決議,其所為此項決議應屬無效。理由如左:
1 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職掌,僅為關於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等事項,並不包括限期令遷移地上物在內。
2 本件屏○糖廠等現所使用土地之都市計畫,尚未經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因之,其使用土地並無妨礙都市計畫或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之情形;且按內政部乃中央機關,該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所為現有屏○糖廠等限期應完成搬遷之決議,亦與都市計畫法第六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均有未合。
二 內政部、法務部、臺灣省政府及屏東縣政府皆同意本件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所為限期遷移地上物之決議,乃屬行政指導,雖不具強制力,但並非無效。其理由如左:
(一) 按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是當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先對此類建築物之使用人為無強制力之行政指導,勸導期限完成搬遷,自仍屬其權限範圍,且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 本件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所為現有之屏○糖廠等應於五年內完成搬遷之決議,如經內政部函轉辦理,宜認係上級政府本於指揮監督之權限,指示地方主管機關對該糖廠等為行政指導,雖不具有強制力,惟尚難謂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