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37 條規定行政、文教、風景等其他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應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是分區管制的法源。
Q · 土地被劃為文教區或風景區,還能自由使用嗎?
不行,只能依劃定目的使用
依都市計畫法第 37 條,土地一旦被劃入行政、文教、風景等「其他使用區」,就必須「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例如文教區以學校、文化設施為主,風景特定區以景觀保護為主。所有權人的使用自由因此受到分區管制限制,想改變用途必須走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無法自行決定。
住宅、商業、工業是三大主要分區,但都市裡還有很多空間不屬於這三種:政府機關、學校、博物館、公園、風景特定區。這條法律就是這些「其他使用區」的法源依據。它的規定看起來很簡單:「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但這個規定背後藏著一個重要的權力結構:政府可以把某塊土地劃為「文教區」「行政區」「風景區」,然後用本條限制這塊地只能做特定用途。對你來說,這影響很大:你住家對面的空地被劃為「文教區」,未來可能蓋學校而不是商場;你想開發的山坡地被劃為「風景區」,你連蓋自己的房子都被嚴格限制;學校預定地長年閒置,你想申請改作其他用途,本條就是擋住你的牆。
都市計畫法第 37 條為「其他使用區」的法源依據。除住宅、商業、工業三大分區外,政府得劃定行政、文教、風景等特殊使用區,並規定該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應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藉此對私有土地的使用方式施加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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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其他使用區」的常見類型。文教區供學校、文化、社教設施使用;行政區供政府機關使用;風景特定區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劃定,限制建築密度保護景觀。三者共同特徵是公共目的優先,所有權人使用自由受嚴格限制,但相對徵收補償標準也較高。
可以,但須經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地方政府提案、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公展、內政部核定,整個流程通常 2-5 年。閒置學校預定地改作公園、停車場、社福設施成功率較高,改作商業或住宅幾乎不可能。最有效策略是聯合社區、找地方民代施壓,並在通盤檢討期間集中提案。
其他使用區(行政、文教、風景等)的法源,規定該區土地只能依劃定目的使用。
住商工三區以外的特殊分區,包括行政區、文教區、風景特定區等。
文教區供學校文化設施、行政區供政府機關、風景特定區供景觀保護,私人開發限制都很高。
該區土地必須優先供劃定的特定目的使用,其他用途受嚴格限制,不得自由開發。
向當地都發局或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查詢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圖。
走都市計畫變更:地方政府提案→都委會審議→公展→內政部核定,約2-5年。
在公展期間(公告30天)提書面意見、出席公聽會,是法定參與機會。
完整都市計畫變更程序通常2-5年,改公共設施較快,改商住極難。
住宅區可一般居住開發,其他使用區須以特定公共目的為主,私人開發空間小很多。
都市計畫法管都市計畫區,區域計畫法管非都市土地,兩套分區制度不同。
| 分區 | 主要用途 | 私人開發限制 |
|---|---|---|
| 文教區 | 學校、文化、社教設施 | 高(公共目的優先) |
| 行政區 | 政府機關 | 極高 |
| 風景特定區 | 景觀保護、觀光遊憩 | 高(建蔽率、高度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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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都市計劃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及建築物之高度、構造、設備暨防空設施之規劃,直轄市或省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作必要之規定。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對於都市計劃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及建築物之高度、構造、設備暨防空設施之規劃,直轄市或省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作必要之規定。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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