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市鎮計畫在擬定時,必須先製作主要計畫書,並列明以下事項: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實施進度及經費、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主要計畫書除了文字和圖表說明外,還必須附上主要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10000,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25年。
例如,某市政府正在擬定市區的都市計畫,他們必須先製作主要計畫書,列明市區的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市區的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市區人口的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市區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市區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市區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市區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市區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市區實施進度及經費、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主要計畫書必須附上主要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10000,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