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規定主要計畫書應表明自然社會經濟、人口、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實施進度等十項,主要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Q · 主要計畫書到底寫了哪些東西,跟我買房有什麼關係?
寫十項城市未來規劃,含交通、學校、古蹟與分區
依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主要計畫書須就十項事項分別表明:自然社會經濟調查、計畫範圍、人口推計、住商工土地使用配置、應保存建築、主要道路與運輸系統、上下水道、學校與大型公園等公共設施用地、實施進度經費,以及其他應表明事項。並須附比例尺不小於一萬分之一的主要計畫圖,實施進度五年一期、最長 25 年。買房前查閱本書,能驗證「未來有捷運/學校」是規劃還是話術。
都市計畫不是一張地圖那麼簡單。它是一份預測未來 25 年的承諾書。主要計畫書要寫進去的這十項,每一項都是未來幾十年城市怎麼長大的劇本:人口會增加多少、住宅區放哪、商業區放哪、馬路怎麼走、學校蓋哪、古蹟保留哪些。你買房子前如果看過主要計畫書,你會發現自己對這個區域的判斷完全不同——你不只看現在,你看到未來。重點:第二項規定主要計畫圖的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實施進度五年一期最長 25 年。這個 25 年的數字決定了:你買的房子,未來 25 年的城市格局已經寫死了一大半。
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為主要計畫書的內容法定要件,規範市鎮計畫擬定時主要計畫書應表明的十項事項,並要求附比例尺不小於一萬分之一的主要計畫圖、以五年一期最長 25 年訂定實施進度,構成台灣都市計畫制度長期願景的法定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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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當地都市計畫課(直轄市為都發局、縣市為城鄉發展處)申請調閱。多數縣市已上線電子化系統,可在內政部全國都市計畫查詢系統或縣市政府網站查詢。重大投資前建議直接到計畫課看正本,承辦人員可解答圖例與符號。免費,但要花時間。
依本條第二項實施進度五年一期,原則上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但實務上很多縣市拖延,10 年以上未通盤檢討並不少見。通盤檢討是大調整的機會,也是民眾表達意見的最佳時機,影響比個案變更更大。
自然社會經濟調查、計畫範圍、人口推計、土地使用配置、應保存建築、主要道路與運輸、上下水道、學校與公園等公共設施用地、實施進度經費、其他應表明事項。
主要計畫是長期骨架願景(第 15 條),細部計畫是落地詳細規定(第 22 條),如建蔽率、容積率、道路寬度與地號。
主要計畫書第八款劃為未來學校、公園、市場等公共設施使用的土地,地主不能任意開發,地價因此長期被壓抑。
主要計畫書是圖+文字+表格三位一體,都市計畫圖只是其中的圖件,關鍵政策意圖往往寫在文字說明裡。
上內政部或縣市政府都市計畫查詢系統線上初查,重大投資前到當地都發局/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課申請調閱正本。
重點看第四款土地使用配置、第六款道路運輸、第八款學校與公共設施用地,寫進去的才是法定規劃,沒寫的是行銷話術。
調閱主要計畫書對照分區,或請計畫課承辦人員查該地號的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配置。
引用主要計畫書中該地的分區規定與公共設施配置,以「違反自己訂的主要計畫書」作程序性指摘,是最有力的法律論據。
區域計畫位階更高,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對都市計畫的土地使用配置有拘束力,主要計畫須在其框架內擬定。
通盤檢討(第 26 條)是五年一次全面調整,個案變更(第 27 條)是針對特定事由的局部變更,後者常被批評破壞計畫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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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特殊性質之工廠,應就工業區內特別指定地點建築之。
都市計劃擬定呈報後,應由當地市縣(局)政府將主要計劃圖及說明書於各該市縣(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所在地公開展覽三十天,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上級政府提出意見,作為核定各該都市計劃之參考。 由省政府或縣(局)政府代為擬定之市(鎮)(縣轄市)計劃或鄉街計劃,應先徵求當地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並應於擬定後公開展覽之。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具有特殊性質之工廠,應就工業區內特別指定地點建築之。
都市計劃擬定呈報後,應由當地市縣(局)政府將主要計劃圖及說明書於各該市縣(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所在地公開展覽三十天,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上級政府提出意見,作為核定各該都市計劃之參考。 由省政府或縣(局)政府代為擬定之市(鎮)(縣轄市)計劃或鄉街計劃,應先徵求當地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並應於擬定後公開展覽之。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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