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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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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你是土地的所有權人,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你可以根據當地的分區發展計畫,自己設計或修改細部計畫。但是你必須提供事業和財務計畫,然後向當地政府申請批准。這樣才能符合法律規定。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一個土地的所有權人,你想在你的土地上建造一個商場,但是你需要更改當地的分區發展計畫,才能讓商場建造合法。你可以自己設計商場的細部計畫,並提供相關的事業和財務計畫,然後向當地政府申請批准。這樣你就可以合法地在你的土地上建造商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