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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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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讓土地權利關係人得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附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政府核定,是私辦開發的法律起點。

Q ·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己擬都市計畫嗎?

可以。都市計畫法 24 條讓地主自擬細部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土地權利關係人(含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為促進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須附具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核定。這是私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的法律基礎;若被駁回,可依第 25 條請求救濟。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以為都市計畫只能等政府主導,自己只能被動接受拓寬、徵收、變更分區的結果。本條告訴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權利:你也可以是發起人。土地權利關係人,包括地主、地上權人、典權人、設定他項權利的人,為了促進土地利用,可以「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附上事業計畫跟財務計畫,向當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這條的隱藏威力在於它把規劃的主導權從政府單方面打開一扇門:在符合上位主要計畫與當地分區發展計畫的前提下,你可以主動拿出一份你想要的細部計畫去請政府核定。實務上這是大型開發案、整體開發、私辦市地重劃、整宗開發的法律起點。當然政府可以拒絕,但拒絕後你還有都市計畫法第 25 條的救濟管道。這條讓土地從被動的計畫客體,變成可以發起計畫的主體。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規範土地權利關係人的細部計畫發動權:在符合上位主要計畫與分區發展計畫的前提下,土地權利人得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核定,使土地從被動的計畫客體成為可發起計畫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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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個人地主,真的可以自己擬細部計畫嗎?需要什麼資格?

可以。本條的主體是「土地權利關係人」,包括個人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設定他項權利的人。法律上沒有規模門檻,但實務上需委請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協助製作計畫書圖,並附完整的事業及財務計畫。個人單獨提案通過率不高,多以多人聯名或與開發商合作方式提出。

Q2自行擬定細部計畫被縣府駁回,還有救嗎?

有。依都市計畫法第 25 條,遭拒絕時得分別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請求處理,經處理後不得再提異議。被駁回後先要求受理機關出具具體拒絕理由,這份理由是向上級請求處理時的關鍵攻擊點;若拒絕理由僅以「不符政策」等抽象用語帶過,被推翻機率較高。

Q3都市計畫法 24 條是什麼?

規範土地權利關係人得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的發動權,是民間參與都市規劃、私辦開發的法律起點。

Q4什麼是自行擬定細部計畫?

土地權利人配合分區發展計畫,自己委請技師擬一份細部計畫草案,附事業及財務計畫送政府核定。

Q5土地權利關係人包含哪些人?

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及其他設定他項權利的人,法律上無規模門檻。

Q6事業計畫和財務計畫是什麼?

事業計畫講推動方式與期程,財務計畫講資金來源與回收機制,兩者是自擬細部計畫審查的核心。

Q7土地權利人怎麼自己擬細部計畫?

確認權利身份 → 委請建築師或都市計畫技師擬草案 → 附事業及財務計畫 → 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核定。

Q8自擬細部計畫要符合什麼條件?

須符合上位主要計畫及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並附具可行的事業計畫與健全的財務計畫。

Q9細部計畫被駁回怎麼辦?

依第 25 條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請求處理,先取得具體拒絕理由作為攻擊點。

Q10個人地主提案通過率低怎麼提高?

多人聯名或與開發商合作提出,整體性、可行性、財務支撐都更充分,通過率明顯較高。

Q11自行擬定 vs 政府主動擬定差在哪?

自擬由土地權利人發動、政府核定;政府主動擬定由公部門全程主導。發動權歸屬決定主動性。

Q12都市計畫法 24 條 vs 都市更新條例哪個適用?

24 條是細部計畫層級的規劃發動,都更條例是既有建成區的更新事業,兩者常銜接但程序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TW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細部計畫)
日本都市計画法第21条の2(都市計画の決定等の提案制度)
韓國국토의 계획 및 이용에 관한 법률 제26조(도시·군관리계획 입안의 제안)
德國BauGB § 12(vorhabenbezogener Bebauungspla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280527 制定)

市區飲用水源地域,不得有排水溝渠之灌注及妨害水源清潔之設置。

(0530821 全文修正)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並依據發展情況作必要之變更。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之利用,並得申請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都市計劃之變更。

(0620828 全文修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1100504 修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 關係人名詞
(0280527 制定)

市區飲用水源地域,不得有排水溝渠之灌注及妨害水源清潔之設置。

(0530821 全文修正)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並依據發展情況作必要之變更。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之利用,並得申請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都市計劃之變更。

(0620828 全文修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1100504 修正)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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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