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讓土地權利關係人得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附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政府核定,是私辦開發的法律起點。
Q ·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己擬都市計畫嗎?
可以。都市計畫法 24 條讓地主自擬細部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土地權利關係人(含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為促進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須附具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核定。這是私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的法律基礎;若被駁回,可依第 25 條請求救濟。
大部分人以為都市計畫只能等政府主導,自己只能被動接受拓寬、徵收、變更分區的結果。本條告訴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權利:你也可以是發起人。土地權利關係人,包括地主、地上權人、典權人、設定他項權利的人,為了促進土地利用,可以「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附上事業計畫跟財務計畫,向當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這條的隱藏威力在於它把規劃的主導權從政府單方面打開一扇門:在符合上位主要計畫與當地分區發展計畫的前提下,你可以主動拿出一份你想要的細部計畫去請政府核定。實務上這是大型開發案、整體開發、私辦市地重劃、整宗開發的法律起點。當然政府可以拒絕,但拒絕後你還有都市計畫法第 25 條的救濟管道。這條讓土地從被動的計畫客體,變成可以發起計畫的主體。
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規範土地權利關係人的細部計畫發動權:在符合上位主要計畫與分區發展計畫的前提下,土地權利人得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核定,使土地從被動的計畫客體成為可發起計畫的主體。
可以。本條的主體是「土地權利關係人」,包括個人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設定他項權利的人。法律上沒有規模門檻,但實務上需委請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協助製作計畫書圖,並附完整的事業及財務計畫。個人單獨提案通過率不高,多以多人聯名或與開發商合作方式提出。
有。依都市計畫法第 25 條,遭拒絕時得分別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請求處理,經處理後不得再提異議。被駁回後先要求受理機關出具具體拒絕理由,這份理由是向上級請求處理時的關鍵攻擊點;若拒絕理由僅以「不符政策」等抽象用語帶過,被推翻機率較高。
規範土地權利關係人得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的發動權,是民間參與都市規劃、私辦開發的法律起點。
土地權利人配合分區發展計畫,自己委請技師擬一份細部計畫草案,附事業及財務計畫送政府核定。
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及其他設定他項權利的人,法律上無規模門檻。
事業計畫講推動方式與期程,財務計畫講資金來源與回收機制,兩者是自擬細部計畫審查的核心。
確認權利身份 → 委請建築師或都市計畫技師擬草案 → 附事業及財務計畫 → 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核定。
須符合上位主要計畫及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並附具可行的事業計畫與健全的財務計畫。
依第 25 條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請求處理,先取得具體拒絕理由作為攻擊點。
多人聯名或與開發商合作提出,整體性、可行性、財務支撐都更充分,通過率明顯較高。
自擬由土地權利人發動、政府核定;政府主動擬定由公部門全程主導。發動權歸屬決定主動性。
24 條是細部計畫層級的規劃發動,都更條例是既有建成區的更新事業,兩者常銜接但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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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飲用水源地域,不得有排水溝渠之灌注及妨害水源清潔之設置。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並依據發展情況作必要之變更。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之利用,並得申請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都市計劃之變更。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市區飲用水源地域,不得有排水溝渠之灌注及妨害水源清潔之設置。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並依據發展情況作必要之變更。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之利用,並得申請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都市計劃之變更。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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