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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遭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拒絕時,得分別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請求處理;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依法處理後,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再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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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土地的所有權人想要自己設計或修改城市計畫,但被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拒絕了,他們可以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申請處理。但是,如果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已經依法處理了這個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就不能再提出異議了。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土地所有權人想要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一座高樓大廈,但是當地政府認為這樣會影響周圍的環境和交通,所以拒絕了這個計畫。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內政部或縣(市)政府申請處理,但是如果這個申請已經被內政部或縣(市)政府依法處理了,土地所有權人就不能再提出異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