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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26 條(通盤檢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2.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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