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後不得任意變更,但機關每三年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並變更非必要的公共設施用地。
Q · 被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幾十年沒徵收,可以要求解編嗎?
可以提案。每3至5年通盤檢討就是窗口
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擬定計畫機關每三年或五年內至少通盤檢討一次,對「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地主可在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提出書面意見書,論證該用地已非必要而請求解編。但「應變更」不等於「必變更」,採納與否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定。
你家旁邊那塊空地,地圖上寫著「公園預定地」,已經劃了 30 年。鄰居都說「等公園蓋起來房價會漲」,但 30 年過去公園還是不存在。這條法律是這個矛盾的中心:政府每 3-5 年必須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一次,「非必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應該變更其使用。換句話說,那塊永遠不會蓋的公園預定地,法律上有機會解編。但「應該」不等於「會」,這就是這條法律的灰色地帶。實務上很多公共設施用地一劃就是幾十年,地主土地被綁住不能蓋房子,市政府也沒錢徵收,雙輸局面。如果你是這種「被綁地」的地主,這條給了你一個施力點:在通盤檢討時積極提案、要求解編。如果你是要買地的人,這條給了你一個風險評估的依據:那塊「保留地」到底會不會解編?看政府的通盤檢討紀錄就知道
都市計畫法第26條為都市計畫變更的程序性核心規範,確立「發布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每三年或五年內至少通盤檢討一次」的定期檢討制度,並要求對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其使用,構成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法定週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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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申請,但不保證通過。施力點在本條:對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你要證明該用地已非必要,例如周邊已有足夠公園、原規劃人口未達預期。單純說政府不徵收不是有效理由,須從都市發展需求論證,專業意見書採納率明顯較高。
通盤檢討啟動後會在縣市政府網站、地方報紙、區公所公告。實務上先做基礎調查約1年,再辦公開展覽30日(提意見書的法定窗口),最後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整個程序約2至3年。最快做法是直接電詢縣市政府都發局承辦人員。
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變更。
確立都市計畫每三年或五年內至少通盤檢討一次的定期檢討制度,並要求變更非必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是保留地解編的法定週期入口。
指原規劃目的已不符現況、周邊已有足夠同類設施或預期人口未達標,使該保留用地不再有存在必要者。
通盤檢討是機關每三至五年的定期全面檢討;個案迅行變更(第27條)是遇災害、國防需要等特殊事由的緊急變更。
都市計畫劃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但尚未取得或徵收的土地,地主土地利用因此被限制,常一綁數十年。
查通盤檢討時程→整理地籍與現況資料→撰寫專業意見書論證非必要→公展期間依第19條正式提交→委員會審議。
至所在縣市政府都發局網站查詢,或直接電詢承辦人員問最近一次與下次通盤檢討進度,比上網查更快。
委託都市計畫專業團隊撰寫專業意見書約3至10萬元,但採納率明顯高於自行隨意撰寫。
提出周邊已有足夠同類設施的現況照片、原規劃人口未達預期的統計、地政資料與周邊發展分析。
一般情形走通盤檢討(定期);遇戰爭、災害、國防需要等特殊事由才走第27條迅行變更。
| 項目 | 通盤檢討(第26條) | 迅行變更(第27條) | 自行擬定變更(第24條) |
|---|---|---|---|
| 啟動方式 | 機關定期主動,每3或5年 | 遇災害/國防等特殊事由 | 土地權利關係人主動申請 |
| 適用情形 | 全面性檢討、非必要公設地變更 | 緊急或重大個案 | 促進自有土地利用 |
| 人民施力點 | 公展期間提意見書 | 符合法定事由時請求 | 主動申請、受駁回得申請複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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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垃圾糞便利用水道運出者,其碼頭應設於距市區一公里以外之地位。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劃或細部計劃,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市縣(局)政府呈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撤銷並變更其使用。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快速變遷需要,爰將第一項有關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之規定,修正為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增訂第二項。
市區垃圾糞便利用水道運出者,其碼頭應設於距市區一公里以外之地位。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劃或細部計劃,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市縣(局)政府呈請上級政府予以核定。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撤銷並變更其使用。
一、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快速變遷需要,爰將第一項有關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之規定,修正為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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