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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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設四種迅行變更事由:重大事變損壞、避免重大災害、國防經濟需要、配合重大設施,可繞過通盤檢討快速變更。
Q · 政府可以不等通盤檢討就改我家的都市計畫嗎?
可以。第 27 條四種情況能迅行變更
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遇戰爭、地震、水災等重大事變、為避免重大災害、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或配合中央與地方興建重大設施時,當地政府應迅行變更都市計畫,不必等通盤檢討的 3-5 年週期。第二項更賦予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限期變更」甚至「逕為變更」的權限。
深度解讀
通常都市計畫像一艘大船,要轉向得花 3-5 年(通盤檢討)。但有些情況等不及這個節奏:地震把整個社區震成廢墟、政府要在你家附近蓋高鐵、戰爭威脅下要強化國防工事。這條法律就是都市計畫的「緊急通道」。它列了四種狀況可以「迅行變更」:戰爭災害、避免重大災害、國防經濟需要、配合中央或地方的重大設施。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迅行變更」可以讓你家門口的土地一夜變天。本來規劃要蓋住宅的地,可能突然變成捷運站;本來你的土地用途自由,可能被劃入「國防需要」的禁建範圍。第二項更狠:上級政府可以指定地方政府限期變更,必要時甚至直接「逕為變更」(不用問你了)。這條法律的力量不在你能用它做什麼,而在它能對你做什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都市計畫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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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