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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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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2. 2.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設四種迅行變更事由:重大事變損壞、避免重大災害、國防經濟需要、配合重大設施,可繞過通盤檢討快速變更。

Q · 政府可以不等通盤檢討就改我家的都市計畫嗎?

可以。第 27 條四種情況能迅行變更

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遇戰爭、地震、水災等重大事變、為避免重大災害、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或配合中央與地方興建重大設施時,當地政府應迅行變更都市計畫,不必等通盤檢討的 3-5 年週期。第二項更賦予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限期變更」甚至「逕為變更」的權限。

深度解讀

通常都市計畫像一艘大船,要轉向得花 3-5 年(通盤檢討)。但有些情況等不及這個節奏:地震把整個社區震成廢墟、政府要在你家附近蓋高鐵、戰爭威脅下要強化國防工事。這條法律就是都市計畫的「緊急通道」。它列了四種狀況可以「迅行變更」:戰爭災害、避免重大災害、國防經濟需要、配合中央或地方的重大設施。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迅行變更」可以讓你家門口的土地一夜變天。本來規劃要蓋住宅的地,可能突然變成捷運站;本來你的土地用途自由,可能被劃入「國防需要」的禁建範圍。第二項更狠:上級政府可以指定地方政府限期變更,必要時甚至直接「逕為變更」(不用問你了)。這條法律的力量不在你能用它做什麼,而在它能對你做什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都市計畫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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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