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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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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2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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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
關係人
依
第二十四條
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
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
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變更
時,
主管機關
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
公共設施用地
、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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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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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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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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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新市區之建設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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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舊市區之更新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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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組織及經費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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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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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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