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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字第 1010016695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1 年 11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要旨

離島建設條例第 7 條、都市計畫法第 19、27、28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有關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業經內政部同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在案,當事人將擬定主要計畫送縣政府公開展覽及審議,又變更程序尚未終結,應有修正後離島建設條例第 7 條之適用

主旨

有關金門縣政府函為「泰偉金門工商綜合專用區」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是否適用離島建設條例第 7 條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1 年 8 月 17 日都字第 10100093653 號函。 二、按本部 101 年 7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100080920 號函說明三略以:「…(二)旨揭計畫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申請案,倘於本條例第7 條第 3 項修正施行前,業經內政部受理,且於本條例第 7 條第3 項修正施行時,處理程序尚未終結,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本文規定,該案件應適用修正後新法規,不受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之限制。至於管轄權部分,依程序從新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原則上內政部應將案件移送予新取得管轄權之縣(市)政府。……」本件「泰偉金門工商綜合專用區」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業經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在案,當事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依同法第 28 條及第 19 條規定將擬定之主要計畫送縣政府公開展覽及審議,復依來函所附金門縣政府 101 年 8 月 9 日函所示,變更程序尚未終結;從而,上開情形依本部 101 年 7 月 2 日函說明三(二)所述,應有修正後離島建設條例第 7 條之適用。

正本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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