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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2453 號
要旨
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行公告三十天,並應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人民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供意見,俾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本件宜蘭縣三星鄉都市計畫 (第一次通盤檢討) 案辦理公告,除公告之依據條文引用錯誤外,依來函附件變更三星都市計畫 (第一次通盤檢討) 說明書內審核摘要表所示:本案公開展覽起訖日期為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日 (按:附件公告文之公告日期為七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與上開公開展覽始日不符) ,而刊登中國時報日期為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查其登報日期在公告期間之後,人民無法週知,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辦理機關提供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辦理機關並未遵行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作業程序,故似難謂本件都市計畫 (定期通盤檢討) ,合乎法令規定。
全文內容
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行公告三十天,並應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人民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供意見,俾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本件宜蘭縣三星鄉都市計畫 (第一次通盤檢討) 案辦理公告,除公告之依據條文引用錯誤外,依來函附件變更三星都市計畫 (第一次通盤檢討) 說明書內審核摘要表所示:本案公開展覽起訖日期為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日 (按:附件公告文之公告日期為七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與上開公開展覽始日不符) ,而刊登中國時報日期為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查其登報日期在公告期間之後,人民無法週知,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辦理機關提供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辦理機關並未遵行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作業程序,故似難謂本件都市計畫 (定期通盤檢討) ,合乎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