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草嶺風景特定區計畫可否准照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解除或撤銷疑義
主旨
關於草嶺風景特定區計畫可否准照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解除或撤銷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三月六日台 (88) 內營字第八八七二四二二號函。二 按計畫違反有關法規或法律原則者,諸如:欠缺必要之法律依據、違反有關計畫之實體法規或上位法規、計畫錯誤等,其效果仍視該法規或法律原則適用於其他相當於該計畫之行為形式 (命令、行政處令等) 之效果而定 (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二六七頁參照) 。查都市計畫法係 貴部主管法規,故本件函詢問題,宜請 貴部參酌前揭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