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訂定或擬定之計畫,應先分別徵求有關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18 條規定主要計畫須先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先徵詢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意見。
Q · 都市計畫送審前,地方政府能表達意見嗎?
能,這是送委員會審議前的法定徵詢程序
依都市計畫法第 18 條,主要計畫擬定後須先送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中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訂定或擬定的計畫,必須先徵詢有關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意見。這個徵詢是程序要件而非單純諮詢,是地方政府能正式影響中央規劃的法定時點,也是基層民意進入規劃流程的關鍵窗口。
都市計畫不是內政部一個人說了算。在計畫送進去審議之前,它必須先經過「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審議,而且如果是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訂定的計畫,還要先徵詢相關地方政府和鄉鎮市公所的意見。聽起來像官腔,但這條的意思是:你家門口的都市計畫,必須先讓最接近你的那層政府表達意見。這是地方自治和中央規劃之間的一道緩衝閥。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如果地方政府在這個階段沒被徵詢、或被徵詢了沒講話,後面審議通過之後你才發現有問題,幾乎沒有翻盤空間。最有力的反對時機,是在地方政府還在表態的時候,而不是計畫已經送到內政部之後。
都市計畫法第 18 條為主要計畫的審議前置程序規範,要求計畫擬定後須先送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訂定者,並須先徵詢有關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意見,構成中央規劃權與地方自治參與之間的法定緩衝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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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會議公開、部分閉門。實務上你可以申請列席陳述意見(特別是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但需事先申請。直接去都市發展局問下次都計委員會的議程和列席申請辦法,比上網找有效率。
形式上是徵詢,實質上是政治關卡。縣市政府在回函中明確反對,內政部要堅持原案會有政治成本,且計畫最終要由地方執行。縣市政府的徵詢意見回函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閱覽完就知道地方首長有沒有為你發聲。
規範主要計畫擬定後須先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先徵詢有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意見,是地方民意進入規劃的法定窗口。
第 18 條的徵詢針對地方政府與公所、進審議檔案;第 19 條公開展覽針對一般人民、提供個人書面意見管道。
規範土地使用大綱、發展方向與公共設施配置的上位都市計畫,須經審議與層報核定。
依第 13、14 條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訂定或擬定的計畫,送審前都須徵詢相關地方政府及公所意見。
確認提報時程 → 透過鄉鎮民代與縣市議員發聲 → 把意見寫進地方政府回函,比公告後抗議有效。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承辦機關申請閱覽徵詢意見回函,核對是否反映真實民意。
向都市發展局詢問下次議程與列席申請辦法,利害關係人可事先申請列席陳述。
翻盤空間有限,多只能改走行政救濟,並從審議或徵詢程序是否依法進行切入。
想影響中央規劃決策走第 18 條徵詢(地方政府立場);想以個人身分留下書面意見走第 19 條公開展覽。
本條徵詢是法定程序要件,省略可能構成程序違法;一般諮詢無此法律效果。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土地分區使用規定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使用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築。但主管地方政府認為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其因變更使用所受之損害,應補償之。
都市計劃經核定後,應由當地市縣(局)政府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劃圖連同說明書於顯著處所及實施該都市計劃之市鄉鎮(縣轄市)公所,重要地段或通衢要道分別公布實施,並應經常保持清晰完整。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劃及區域計劃,層交當地市縣(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公布實施。
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由上級政府訂定或擬定之計畫,應先徵求有關縣(市)(局)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
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訂定或擬定之計畫,應先分別徵求有關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修正,將現行上級政府訂定或擬定計畫之權限,修正明定為由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訂定或擬定。
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訂定或擬定之計畫,應先分別徵求有關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土地分區使用規定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使用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築。但主管地方政府認為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其因變更使用所受之損害,應補償之。
都市計劃經核定後,應由當地市縣(局)政府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劃圖連同說明書於顯著處所及實施該都市計劃之市鄉鎮(縣轄市)公所,重要地段或通衢要道分別公布實施,並應經常保持清晰完整。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劃及區域計劃,層交當地市縣(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公布實施。
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由上級政府訂定或擬定之計畫,應先徵求有關縣(市)(局)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
配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修正,將現行上級政府訂定或擬定計畫之權限,修正明定為由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訂定或擬定。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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