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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噪音管制法第18條所稱「住宅區」之認定事項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所稱「住宅區」之認定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有關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所稱「住宅區」之認定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為降低航空噪音對環境之衝擊,維護民眾環境安寧,本署於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中,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土地使用目的與噪音防制需求相衝突,並考量第

二、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其航空噪音音量恐嚴重妨害生活環境安寧,不適合作為新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之場所,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更不適合作為人民生活之居所,爰參考美國等外國立法例,規定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劃定為住宅區,以確保民眾生活環境安寧。

二、查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主要係規範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土地利用,其目的即欲透過土地使用用途管制及規劃源頭管制手段,以避免產生不適宜之土地利用問題。

三、此外,我國相關土地使用用途管制及規劃之主管機關係內政部營建署,有關「住宅區」之定義於都市計畫法第 34 條中有明確之定義:「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其中,都市計畫法第 34 條之立法意旨中即涵蓋避免噪音干擾之精神,與「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 3款基於避免航空噪音危及住宅安寧而不得劃定為「住宅區」之精神一致。

四、綜上,「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 3 款條文所稱之「住宅區」應包括都市計畫法第 34 條所定義之「住宅區」。

五、有關詳細之航空噪音防制區範圍及相關土地使用認定事項,仍應由貴府本權責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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