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13 條
都市計畫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之規定擬定之: 一、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分別由鎮、縣轄市、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政府擬定之。 二、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之。 三、相鄰接之行政地區,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但其範圍未逾越省境或縣境者,得由縣政府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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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13 條將擬定權分級: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及鄉街計畫由各該公所擬定,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
Q · 我家土地被劃進都市計畫,要找哪個機關?
依都市計畫法第 13 條,擬定機關依計畫類型分級: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由各該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政府擬定;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相鄰行政區得會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陳情、表達意見要找「擬定機關」,找錯層級公文會被退轉,可能錯過法定公開展覽期。
白話解讀
你家門前的馬路要拓寬、後院的空地要變成公園、整個社區要變成商業區,這些決定是「誰」做的?很多人以為都市計畫是中央政府從上而下決定的。其實不是。這條把決策權切得很細:你住的地方是直轄市,市政府擬;是鄉鎮,鄉鎮公所擬;是跨縣市的特定區(科學園區、風景區),縣市政府或內政部來。為什麼這個分工對你重要?因為當你家土地被劃進都市計畫,你要去抗議、申請變更、提意見的對象,搞錯了就石沉大海。鄉公所擬定的鄉街計畫,你跑去市政府陳情,公文會被退回,你的 30 天意見期可能就這樣浪費掉。知道「誰」在動你的土地,是參與都市計畫的第一步。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 13 條為都市計畫的擬定權限分配規範,將擬定權依計畫類型與行政層級切分為三類:市(鎮、縣轄市、鄉街)計畫由地方政府或公所擬定、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擬定、跨域者得會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構成參與都市計畫程序時辨識正確發聲對象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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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土地被劃進都市計畫,第一步要做什麼?▾
先看公告上的「擬定機關」是誰:市政府、縣政府、還是鄉鎮公所,決定你後續陳情的對象。然後注意公開展覽期間(通常 30 天),這是你法定的意見表達期。內行人提示:公告通常貼在擬定機關公布欄與網站,不會主動通知地主,要靠自己查詢或請里長留意,錯過公展期就只能改走訴願。
Q2鄉鎮公所有權力決定我家土地的命運嗎?▾
鄉鎮公所有「擬定」鄉街計畫的權力(本條第一款),但「核定」權在上級機關(縣政府或內政部)。所以公所的計畫不是最終定案,卻是起點,影響很大。內行人提示:在擬定階段就介入,比核定後抗議有效,一旦上級核定通過要推翻就難很多。
Q3都市計畫是中央政府決定的嗎?▾
多數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由地方政府或公所擬定,中央(內政部)僅在跨域的特定區或例外情況介入。內行人提示:絕大多數都市計畫爭議是地方層級的事,抗議跑到中央常被轉回地方,先確認擬定機關層級再行動。
Q4都市計畫法第 13 條是什麼?▾
規範都市計畫的擬定權限分配,依計畫類型與行政層級切分擬定機關,是參與都市計畫程序辨識發聲對象的起點。
Q5市計畫和鄉街計畫的擬定機關差在哪?▾
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由各該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政府擬定。
Q6什麼是特定區計畫?由誰擬定?▾
為科學園區、風景區等特定目的劃定的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必要時依第 14 條得由內政部訂定。
Q7聯合都市計畫是什麼?▾
相鄰行政區經有關單位同意會同擬定的跨域計畫,範圍未逾省、縣境者得由縣政府擬定。
Q8土地被劃進都市計畫怎麼表達意見?▾
先辨識公告上的擬定機關,於第 19 條公開展覽期內以書面送達該機關,逾期僅能改走訴願。
Q9怎麼查我家土地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查擬定機關(市府/縣府/鄉鎮公所)公布欄與網站公告,或洽當地都市計畫主管單位。
Q10怎麼判斷該找地方還是中央?▾
市鎮、鄉街計畫找地方;特定區計畫找直轄市縣市府,跨域必要時才到內政部(第 14 條)。
Q11公開展覽期間怎麼算才不會錯過?▾
以公告起算通常 30 天,記下起訖日,於期限內送達並留收件證明。
Q12擬定機關 vs 核定機關差在哪?▾
擬定是地方畫計畫的起點,核定是上級依第 20 條層報拍板,時機與對象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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