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12條規定,為發展工業、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的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是都市計畫三大類型之一。
Q · 特定區計畫是什麼?跟一般都市計畫差在哪?
特定區計畫是政府為特定目的替地區客製的專屬土地規則
依都市計畫法第12條,當一塊地為了單一特定目的而存在時(發展工業、保持優美風景或其他目的),應擬定特定區計畫。它不同於市鎮計畫(管綜合都會生活)與鄉街計畫(管鄉村聚落),而是為特定地區量身訂作一套土地使用規則。科學園區、國家風景區周邊、文化資產保存區都是其產物。條文中「其他目的」是極寬鬆的開放條款,賦予政府幾乎無限的劃定理由。
市鎮計畫管的是綜合性的都會生活,鄉街計畫管的是鄉村聚落。那如果一塊地是為了單一目的而存在的,例如要蓋整個工業區、保存一片風景、規劃一座科學園區,該用哪一套?本條給了答案:特定區計畫。它的功能就像為土地「客製化」一套規則。新竹科學園區、中部科學園區、陽明山國家公園周邊、故宮博物院周邊的管制區,這些都是特定區計畫的產物。最值得注意的是條文裡的「其他目的」四個字,這是個極為寬鬆的開放條款,等於賦予政府幾乎無限的劃定理由:歷史風貌保存、原住民部落保護、捷運站週邊優先開發都可以。當你聽到某塊地被劃為特定區,要先問清楚是為了什麼目的劃的,因為目的決定限制的方向和強度。
特定區計畫是都市計畫的三大類型之一,指為發展工業、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特定目的而就特定地區擬定的計畫。其功能在於為單一目的的土地提供客製化的使用分區與管制規則,目的性質決定該地區是因公共投資而增值,或因使用限制而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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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地區是針對已建成市區的更新重建,依都市更新條例操作,主要工具是容積獎勵和產權整合。特定區計畫是依都市計畫法第12條劃定的全新規劃單元,可從零設計使用分區、道路、公設,工具是計畫權力,尺度更大、自由度更高、程序也更長。內行人提示:許多大型開發案是先劃特定區計畫,再在其中執行都更或重劃,民眾參與時機要抓最早期的特定區劃定階段。
可以但要抓對時機。特定區計畫在公開展覽階段(通常30天)民眾可書面提出意見,政府應予回覆;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也可列席陳述。但等到正式公告實施後再反對,只能走訴願與行政訴訟,門檻高且難以推翻。內行人提示:公開展覽公告通常刊登在縣市政府公報與政府網站,多數民眾沒有主動查詢的習慣就錯過了,可加入當地社區協會或里民群組接收轉發。
不是。都市計畫法第12條列舉工業、風景、其他目的三大類,實務上「其他目的」比前兩者用得更多,包含科學園區、文化保存、原住民部落、捷運場站週邊、機場噪音管制區、水源保護區等。內行人提示:看到「特定區」三個字先不要對號入座成工業區,務必先查公告的劃定目的,目的決定土地是增值還是受限。
為發展工業、保持優美風景或其他特定目的而就特定地區擬定的客製化都市計畫,是都市計畫三大類型之一。
市鎮計畫管綜合都會生活,特定區計畫只為單一特定目的而劃,可從零設計分區,自由度與尺度更大。
極寬鬆的開放條款,涵蓋文化保存、原住民部落保護、捷運場站週邊、機場噪音管制、水源保護等多種公共目的。
不同。都更針對已建成市區更新重建依都更條例操作,特定區計畫是從零設計的全新規劃單元,工具與程序都不同。
先查公告弄清劃定目的,再鎖定公開展覽30天期間書面提意見,公告實施前是唯一有效救濟時機。
向縣市政府都發局或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查詢都市計畫書圖公開閱覽系統。
擬定計畫→公開展覽30天→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層報核定→公告實施→後續定期通盤檢討。
看劃定目的:產業特定區常因公共投資增值,風景或文化保存特定區常因使用限制而貶值。
視目的而定。保育型特定區限制最嚴,工業型特定區則偏向開發導向,市鎮計畫居中。
| 項目 | 市鎮計畫 | 鄉街計畫 | 特定區計畫 |
|---|---|---|---|
| 管制對象 | 綜合性都會生活 | 鄉村聚落 | 為單一特定目的的特定地區 |
| 規劃自由度 | 中 | 中 | 高(可從零設計分區) |
| 典型案例 | 台北市、各縣轄市 | 鄉公所所在地 | 科學園區、國家風景區周邊、文化資產保存區 |
| 對地價影響 | 穩定 | 穩定 | 依目的兩極(工業增值/保育貶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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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劃應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限制使用區,必要時並得劃定行政區及文化區。
特定區計劃及經內政部指定應擬之區域計劃,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經內政部或省政府指定應擬之市(鎮)計劃或鄉街計劃必要時得由省政府代為擬定之。
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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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劃應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限制使用區,必要時並得劃定行政區及文化區。
特定區計劃及經內政部指定應擬之區域計劃,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經內政部或省政府指定應擬之市(鎮)計劃或鄉街計劃必要時得由省政府代為擬定之。
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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