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四、其他經縣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11條規定鄉公所所在地、人口五年內增加三分之一以上或工商業人口過半的集居地區,應擬定鄉街計畫。
Q · 鄉下什麼情況會被劃進都市計畫?
鄉公所所在地或人口達門檻的集居地區,依法須擬定鄉街計畫
依都市計畫法第11條,四種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鄉公所所在地、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且最近五年內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人口集居達三千且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以及其他經縣政府指定者。換言之,鄉村並非都市計畫的真空地帶,只要人口集居達到法定數字門檻,土地就會被納入鄉街計畫的使用分區、容積率與建蔽率管制。
鄉村也有都市計畫?聽起來矛盾但這條告訴你答案是肯定的。鄉公所所在地、人口五年內快速成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聚落、工商業人口超過一半的村莊,這三種「即將變成小都會」的地方,法律強制要求擬定鄉街計畫。換句話說,就算你家在鄉下,只要符合人口集居條件,你的土地命運就被綁進這條法律的劇本裡。最關鍵的是第二、三款的「人口門檻」設計:法律抓的不是「現在已經很都會」的地方,而是「正在發生質變」的地方。你住的村莊如果突然湧入新住戶、或者工廠進駐帶動就業,鄉街計畫的擬定可能在你不知不覺中就被觸發。
鄉街計畫是都市計畫的三大類型之一,針對鄉公所所在地及人口集居達一定規模或質量的鄉村聚落所擬定的都市計畫。其法律性質與市鎮計畫相同,同樣管制使用分區、容積率與建蔽率,僅適用門檻與強度依鄉村特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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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縣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查詢,輸入地號就能知道。如果你家附近有鄉公所所在地或新興聚落,附近就可能有鄉街計畫範圍;鄉街計畫通常只涵蓋人口集居的核心區域。縣市政府網站除了現行計畫,也會公告研擬中或公開展覽中的計畫,這個階段民眾可以提出意見。
鄉街計畫區內土地適用都市計畫法管制,有明確使用分區、容積率、建蔽率與退縮距離;非都市土地適用區域計畫法,分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等編定使用,管制邏輯不同但同樣有限制。非都市土地不是沒人管,例如特定農業區農地變更為建地可能比鄉街計畫區內調整還困難。
針對鄉公所所在地與人口達門檻鄉村聚落擬定的都市計畫,與市鎮計畫性質相同,一樣管使用分區、容積率與建蔽率。
人口集居達三千為基準;或五年前已達三千且五年內增加三分之一以上;或達三千且工商業人口過半。
市鎮計畫(第10條)、鄉街計畫(第11條)、特定區計畫(第12條)三類,依適用地區與目的區分。
指一定地理範圍內人口聚集居住的狀態,是判斷是否觸發鄉街計畫的核心量化指標。
備妥地號→上縣市都市發展局查詢系統輸入地號→辨識計畫類型→留意研擬中與公開展覽中的計畫公告。
符合前三款數字門檻者強制啟動,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擬定,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分層核定公告實施。
當五年內人口增加三分之一以上達門檻,政府即有法律義務啟動鄉街計畫擬定程序。
對照本條三項數字門檻,並追蹤內政部鄉鎮人口統計與地方政府的計畫劃定範圍公告。
兩者法律性質與管制工具相同,差在適用地區與門檻:市鎮計畫對應市、縣政府所在地等,鄉街計畫對應鄉公所所在地與新興聚落。
鄉街計畫區適用都市計畫法的使用分區與容積管制;非都市土地適用區域計畫法的編定使用,兩套邏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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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區域,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期至少三十年內發展情形決定之。
都市計劃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依左列之規定擬定之: 一、市計劃由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劃由鎮(縣轄市)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局)政府代為擬定。 二、鄉街計劃由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局)政府代為擬定。 三、特定區計劃由省縣(局)政府擬定。 四、區域計劃由計劃地區範圍內各該有關地方政府會同擬定之;但其範圍未逾越省境或縣(局)境者,得由省政府或縣(局)政府擬定之。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四、其他經省、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四、其他經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四款省政府指定應擬定鄉街計畫地區之規定。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四、其他經縣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都市計畫區域,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期至少三十年內發展情形決定之。
都市計劃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依左列之規定擬定之: 一、市計劃由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劃由鎮(縣轄市)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局)政府代為擬定。 二、鄉街計劃由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局)政府代為擬定。 三、特定區計劃由省縣(局)政府擬定。 四、區域計劃由計劃地區範圍內各該有關地方政府會同擬定之;但其範圍未逾越省境或縣(局)境者,得由省政府或縣(局)政府擬定之。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四、其他經省、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四款省政府指定應擬定鄉街計畫地區之規定。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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