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都市計畫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四、其他經縣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都市計畫法第11條規定,以下幾個地方必須制定鄉街計畫:一是鄉公所所在地,二是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三是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四是其他經縣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簡單來說,就是當一個地方的人口增加到一定程度,或是有特定的產業發展,就必須制定鄉街計畫,來規劃該地區的發展方向和建設計畫。例如,某個鄉鎮的人口在五年內增加了三分之一以上,就必須制定鄉街計畫,來規劃該地區的發展和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