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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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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區計畫,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
  2. 2.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應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必要時,得由縣(市)政府擬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14條規定,特定區計畫必要時得由內政部直接訂定;地方應擬定而未擬定的市鎮或鄉街計畫,經指定後得由縣市政府代為擬定。

Q · 都市計畫一定是地方政府訂的嗎?中央可以直接訂嗎?

不一定。特定區計畫內政部可直接訂

依都市計畫法第14條第一項,特定區計畫在必要時得由內政部直接訂定,常見於跨縣市、國家戰略區域或災後重建區。第二項則處理地方失能:地方該擬卻沒擬的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後,必要時得由縣市政府代為擬定。中央訂定的計畫實質效力與地方訂定相同,差別在公開展覽與意見表達的對口變成中央,居民程序參與權仍在但決策距離拉遠。

白話解讀

你以為都市計畫永遠是地方的事?這條告訴你不是。當一塊土地具有跨縣市的戰略價值(科學園區、國家風景區、災後重建區),或地方政府擬不出像樣的計畫時,內政部可以直接跳下來訂定。這代表什麼?代表你的土地命運可能不在縣市議會手上,而是被一個遙遠的中央機關直接決定。第二項更微妙:地方該擬卻沒擬,中央或上級可以「指定」,必要時甚至代為擬定。這個機制是給地方政府的尚方寶劍,也是上級監督的工具。重點:中央介入是例外,但例外發生的時候,地方人民的程序參與權往往會被壓縮,因為決策圈拉遠了。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14條為都市計畫擬定權限的例外規範,建立兩種上級介入機制:第一項是中央(內政部)就特定區計畫的直接訂定權,第二項是上級對地方應擬定而未擬定計畫的指定權與代為擬定權,作為地方自治原則下維持國土規劃完整性的補位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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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內政部訂的都市計畫跟地方政府訂的有什麼不一樣?

實質法律效力完全一樣,差別在程序入口和決策距離。中央訂定的計畫,公開展覽和意見表達的對口是內政部國土管理機關,地方政府只是協辦。對居民來說溝通難度通常更高,但程序保障一樣完整。

Q2鄉鎮公所多年不擬定鄉街計畫,當地居民可以做什麼?

可以集體向縣政府或內政部陳情,請求依本條第二項指定應擬定。指定後仍無動作,可進一步請求縣政府代為擬定。關鍵不是抱怨,而是論證為何必須擬定,把土地凍結、違建蔓延、公共設施缺乏等具體損害寫清楚並附證據。

Q3特定區計畫是什麼?什麼情況由內政部訂定?

特定區計畫是為發展或限制特定地區建築使用而劃定的計畫,常見於風景區、科學園區、災後重建區。當區域跨縣市、具國家戰略性,或地方協調不成時,內政部得依第14條第一項直接訂定。

Q4都市計畫法第14條是什麼?

規範中央介入地方都市計畫的兩種機制:內政部直接訂定特定區計畫,以及上級指定並代為擬定地方未擬之計畫。

Q5特定區計畫是什麼?

為發展或限制特定地區建築使用而劃定的計畫,常用於風景區、科學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災後重建區等。

Q6什麼叫代為擬定?

地方應擬定計畫卻長期未擬,經上級指定後仍無動作時,由縣市政府代替地方公所完成計畫擬定的監督補位機制。

Q7中央訂定計畫和地方擬定的效力差在哪?

實質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差別在公開展覽與意見表達的對口是中央機關而非縣市政府,決策距離較遠。

Q8地方一直不擬定都市計畫,居民怎麼推動?

蒐集土地凍結、違建、設施缺乏等具體損害證據,向縣府或內政部陳情請求依第二項指定應擬定,仍無動作再請求代為擬定。

Q9中央訂定特定區計畫時居民怎麼表達意見?

在公開展覽期內,偏遠地區可透過電子化管道或委託代理人取得資料並提出意見,對口為中央國土管理機關。

Q10怎麼確認一個計畫是中央訂的還是地方訂的?

查計畫書封面與公開展覽公告的訂定機關,中央訂定會載明內政部,這決定你陳情與救濟的正確對口。

Q11陳情請求指定擬定要準備什麼?

書面論證『為何必須擬定』,附土地凍結年數、違建照片、地價與公共設施缺乏的統計,而非單純抱怨。

Q12都市計畫法第14條 vs 第13條差在哪?

第13條是各級政府擬定計畫的一般分工原則,第14條是中央直接訂定與上級代為擬定的例外介入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都市計画法(広域的都市計画における国土交通大臣・都道府県の関与)
中國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对跨行政区域规划的统筹与监督)
德國Raumordnungsgesetz (ROG) – überörtliche Raumordnung des Bundes und der Länder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 opération d'intérêt national (OIN), intervention de l'Éta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280527 制定)

商業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0530821 全文修正)

都市計劃應擬訂主要計劃,表明左列事項,並應繪製主要計劃圖及編具說明書: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計劃之地區範圍。   三、人口計劃。   四、住宅、商業、工業等土地使用分區之配置。   五、主要道路及排水系統。   六、公共設施保留地。   七、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八、實施進度及經費。   九、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各款應儘量以圖表表明之;其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詳細規劃,應另訂細部計劃。

(0620828 全文修正)

特定區計畫,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   經內政部或省政府指定應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必要時得由省政府擬定之。

(0911119 修正)

特定區計畫,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   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必要時,得由縣(市)(局)政府擬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並配合第十條第五款、第十一條第四款之修正,將第二項經省政府指定應擬定市(鎮)或鄉街計畫,必要時由省政府擬定之規定,修正為經縣(市)(局)政府指定應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必要時得由縣(市)(局)政府擬定。

(1100504 修正)

特定區計畫,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   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應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必要時,得由縣(市)政府擬定之。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80527 制定)

商業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0530821 全文修正)

都市計劃應擬訂主要計劃,表明左列事項,並應繪製主要計劃圖及編具說明書: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計劃之地區範圍。   三、人口計劃。   四、住宅、商業、工業等土地使用分區之配置。   五、主要道路及排水系統。   六、公共設施保留地。   七、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八、實施進度及經費。   九、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各款應儘量以圖表表明之;其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詳細規劃,應另訂細部計劃。

(0620828 全文修正)

特定區計畫,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   經內政部或省政府指定應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必要時得由省政府擬定之。

(0911119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並配合第十條第五款、第十一條第四款之修正,將第二項經省政府指定應擬定市(鎮)或鄉街計畫,必要時由省政府擬定之規定,修正為經縣(市)(局)政府指定應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必要時得由縣(市)(局)政府擬定。

(1100504 修正)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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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第 14 條規定:「特定區計畫,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應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計畫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