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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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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定區計畫,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
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應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必要時,得由縣(市)政府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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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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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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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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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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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新市區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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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舊市區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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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組織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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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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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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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都市計畫法的第14條,其中提到特定區計畫和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的制定。特定區計畫如果需要,可以由內政部來制定。而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如果被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需要制定,那麼縣(市)政府可以來制定。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地區需要進行開發,但是需要考慮到該地區的環境、交通等因素,那麼就需要制定特定區計畫。如果這個特定區計畫需要由內政部來制定,那麼內政部就可以來進行制定。另外,如果某個市(鎮)或鄉街需要制定計畫,那麼縣(市)政府可以來進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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