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19 條
- 1.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 2.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 3.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主要計畫送審議前須公開展覽30天、舉行說明會,公民得於期間內書面提出意見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Q · 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是什麼?我可以反對嗎?
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主要計畫送審議前須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公開展覽30天、舉行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可在這30天內,以書面載明姓名與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後連同結果報內政部核定。逾期則只能在計畫發布實施後依訴願法救濟,難度大增。
白話解讀
你家門口要被劃為公園、被指定為道路、被改成商業區,政府不能偷偷做決定。這條法律強制要求:主要計畫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前」,必須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和鄉鎮公所公開展覽 30 天,舉行說明會,並把日期地點刊登在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上。在這 30 天裡,任何公民或團體都可以用書面(載明姓名/名稱和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你的意見不是被丟進垃圾桶,是必須被都計委員會「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一起報內政部核定。委員會應在 60 天內完成審議,特殊情況可延長 60 天。這 30 天是你能合法影響都市計畫的黃金窗口,過了就是漫長且困難的事後救濟。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19條為主要計畫的法定公眾參與程序,要求計畫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須公開展覽30天、舉行說明會並刊登新聞紙或電子報,賦予公民於展覽期間書面陳述意見之程序權利,是台灣都市計畫審議正當程序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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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開展覽期內我提出書面意見,政府真的會看嗎?▾
法律強制都計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並把意見和審議結果一併報內政部核定。實務上委員會紀錄會載明收到哪些意見、採納與否的理由。聯合多戶居民提出聯署意見書,比單獨投書效果好;委員會審議紀錄屬公開資訊可申請閱覽。
Q2我錯過公開展覽期了,還能反對嗎?▾
可以,但難度劇增。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受處分人可在30天內提起訴願,不服訴願可向行政法院起訴。若能證明政府公開展覽通知有瑕疵(如刊登版面過小、說明會時間不便、未在所屬鄉鎮公所展覽),可用程序瑕疵攻擊整個計畫。
Q3說明會是法定必開的嗎?沒開有什麼後果?▾
第19條第一項明定應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說明會與公開展覽同為法定義務。沒開或刻意降低出席率都可能構成程序瑕疵。說明會開會通知、簽到簿、會議紀錄可申請閱覽,是日後行政訴訟的重要證據。
Q4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多久?▾
30天。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主要計畫送審議前須在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舉行說明會。
Q5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是什麼?▾
計畫送審前公開陳列計畫書圖30天、舉行說明會、刊登新聞紙或電子報,讓公眾查閱並提意見的法定程序。
Q6什麼叫主要計畫?跟細部計畫差在哪?▾
主要計畫是綱要性藍圖(土地使用分區、主要道路),細部計畫是執行細節;本條公開展覽規範的是主要計畫。
Q7書面意見要寫什麼才有效?▾
必須載明姓名(或團體名稱)及地址,未載明者視為無效,建議附具體反對理由與替代方案。
Q8怎麼對都市計畫提出反對意見?▾
公開展覽30天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由都計委員會參考審議。
Q9我家被劃計畫道路怎麼辦?▾
確認展覽起迄日→查閱計畫書圖→30天內書面提意見→雙掛號或存證信函留證→出席說明會發言。
Q10怎麼證明政府公開展覽程序有瑕疵?▾
申請閱覽說明會通知、簽到簿、會議紀錄及刊登版面,若通知方式不當或未在所屬公所展覽即可主張瑕疵。
Q11社區自救會怎麼提意見最有力?▾
聯合越多戶聯署一份意見書,遠勝各自單獨投書;同時透過議員或律師正式質疑程序合法性。
Q12公開展覽期內提意見 vs 事後訴願哪個有利?▾
展覽期內提意見成本低、影響審議機率高;事後訴願難度大、勝算低。能在期內提就別等事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時機 | 公開展覽期內書面意見 | 計畫核定前的30天黃金窗口 | 事後訴願/行政訴訟 | 計畫發布實施後30天內提起 |
| 難度 | 公開展覽期內書面意見 | 低,法定須參考審議 | 事後訴願/行政訴訟 | 高,需證明處分違法或程序瑕疵 |
| 成本 | 公開展覽期內書面意見 | 幾乎零成本 | 事後訴願/行政訴訟 | 律師費、裁判費、時間成本高 |
| 翻盤機率 | 公開展覽期內書面意見 | 相對高(影響審議) | 事後訴願/行政訴訟 | 顯著偏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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