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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要計畫應依下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四、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五、特定區計畫由縣(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
  2. 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在訂定或核定前,應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
  3. 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都市計畫法第20條規定,主要計畫必須經過層層核定,並且依照不同的地區分別報核定。首都的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直轄市、省會、市的主要計畫也由內政部核定;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的主要計畫也由內政部核定;鎮及鄉街的主要計畫也由內政部核定;特定區計畫由縣(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的主要計畫,在訂定或核定前,內政部必須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的意見。如果主要計畫沒有經過准予備案,就不能發布實施。但是如果備案機關在文到後三十日內沒有准否之指示,就視為准予備案。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縣市政府要制定該地區的主要計畫,就必須先經過內政部的核定,才能夠正式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