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20條規定主要計畫層報內政部核定,應備案者若備案機關30日內未表示准否,視為准予備案得發布實施。
Q · 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要送誰核定?備案沒回應怎麼辦?
送內政部核定,備案逾30日未回覆即視為准予備案
依都市計畫法第20條,各級主要計畫(含首都、直轄市、省會、市、縣市政府所在地、縣轄市、鎮、鄉街及特定區計畫)均應層報內政部核定;首都及直轄市政府擬定之特定區計畫,經內政部核定後尚須轉報行政院備案。計畫位於區域計畫範圍內者,內政部於訂定或核定前應先徵詢區域計畫機構意見。應報備案之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惟備案機關於文到30日內未為准否指示時,依第三項視為准予備案。
你家門口的都市計畫,最終由誰拍板?答案是內政部。這條法律列出主要計畫的層報核定階層:首都、直轄市、省會、市、縣政府所在地、縣轄市、鎮、鄉街,全部都要送內政部核定,差別只在首都和直轄市要再轉報行政院備案。特定區計畫則看誰擬定的,由內政部核定或備案。第二項規定,計畫如果在區域計畫範圍內,內政部訂定或核定前要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意見。第三項的隱形玄機是:應報請備案的計畫,如果備案機關 30 天內沒回應「准否」,就自動視為准予備案。這是行政沉默的擬制效果,地方政府最常用來突破中央卡關的工具。
都市計畫法第20條為主要計畫之層報核定程序規範,明定首都、直轄市、省會、市、縣(市)政府所在地、縣轄市、鎮、鄉街及特定區計畫之核定機關層級,原則一律由內政部核定,部分並轉報行政院備案;計畫位於區域計畫範圍內者,內政部於核定前應徵詢區域計畫機構意見;應報備案之計畫,於備案機關文到30日內未為准否指示時,視為准予備案。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核定是事前同意,沒有核定計畫不能發布實施。備案是事後備查,原則上計畫可以發布,但備案機關仍可表態「不准予備案」進而阻擋。本條第三項的「30天行政沉默視為准予備案」只適用於備案,不適用於核定。
影響在於陳情和訴願的對象。修法前你家的都市計畫可能由省政府核定,修法後直接由內政部核定,陳情和訴願對象往上拉到中央層級;地方政府的政治責任也變大。處理都市計畫案件時請以現行法版本為準。
原則一律由內政部核定。各級主要計畫都送內政部,首都及直轄市的特定區計畫經核定後再轉報行政院備案。
備案機關文到30日內未為准否指示,法律擬制為准予備案,地方政府可逕行發布實施,是行政沉默的擬制效果。
核定是事前同意,未核定不得發布;備案是事後備查,原則可發布但備案機關仍得不准予備案,且有30日擬制准予機制。
計畫位於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於訂定或核定前須先徵詢該區域計畫機構意見,屬強制協調程序。
擬定機關層報內政部核定→應轉報者轉報行政院備案→確認備案機關收文起算30日→准予備案後依第21條30日內發布實施。
自備案機關收受文件(文到)之日起算。承辦機關宜發函確認收文日期,作為30日與視為准予備案的證據。
屬應報備案者,文到30日內未為准否指示即視為准予備案;可正式發函確認收文日,期滿主張擬制准予逕行發布。
檢視內政部核定卷宗有無徵詢區域計畫機構之函文與回覆紀錄;未徵詢或敷衍可作為行政訴訟程序違法的攻擊點。
核定是事前同意效力較強,未核定不得發布;備案為事後備查,但仍可不准予備案阻擋,且設30日擬制准予閥。
兩套規劃體系互相影響但機關不同。都市計畫在區域計畫範圍內者須徵詢區域計畫機構,違反上位區域計畫會被擋。
| 比較面向 | 核定 | 備案 |
|---|---|---|
| 性質 | 事前同意 | 事後備查 |
| 未通過效果 | 未核定不得發布實施 | 未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有30日擬制准予機制 |
| 行政沉默效果 | 無擬制效果 | 文到30日內未為准否指示,視為准予備案 |
| 本條對應機關 | 內政部 | 行政院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市區道路之縱橫距離,應依使用地區分別定之。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都市計劃: 一、因軍事、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適應地方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三、為配合中央或省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四、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前項都市計劃之變更,上級政府得指定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代為變更之。
主要計畫應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省會及省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省政府核定,轉報內政部備案。 四、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省政府核定,並送內政部備查。 五、特定區計畫,視其情形,分別由內政部或省政府核定,轉報行政院或內政部備案。 六、由省政府擬定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或省政府在核定前,應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 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主要計畫應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四、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五、特定區計畫由縣(市)(局)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 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在訂定或核定前,應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 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省轄市」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修正為「市」。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第三款省政府核定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主要計畫,轉報內政部備案之規定,修正為由內政部核定;第四款省政府核定鎮及鄉街主要計畫,並送內政部備查之規定,修正為由內政部核定;第五款省政府核定特定區計畫,轉報內政部備案之規定,修正為特定區計畫由縣(市)(局)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並刪除第六款省政府擬定主要計畫報核及第二項中省政府核定主要計畫前徵詢區域計畫機構意見之規定。
主要計畫應依下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四、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五、特定區計畫由縣(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 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在訂定或核定前,應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 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市區道路之縱橫距離,應依使用地區分別定之。
都市計劃經公布實施後,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都市計劃: 一、因軍事、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適應地方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三、為配合中央或省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四、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前項都市計劃之變更,上級政府得指定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代為變更之。
主要計畫應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省會及省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省政府核定,轉報內政部備案。 四、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省政府核定,並送內政部備查。 五、特定區計畫,視其情形,分別由內政部或省政府核定,轉報行政院或內政部備案。 六、由省政府擬定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或省政府在核定前,應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 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省轄市」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修正為「市」。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第一項第三款省政府核定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主要計畫,轉報內政部備案之規定,修正為由內政部核定;第四款省政府核定鎮及鄉街主要計畫,並送內政部備查之規定,修正為由內政部核定;第五款省政府核定特定區計畫,轉報內政部備案之規定,修正為特定區計畫由縣(市)(局)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並刪除第六款省政府擬定主要計畫報核及第二項中省政府核定主要計畫前徵詢區域計畫機構意見之規定。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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