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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24023 號
要旨
關於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後續更新重建作業法令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臺中市政府函為該市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社區大樓」後續更新重建作業法令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6 月 14 日內授營更字第 0950803742 號函。
二、依來函所附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01804 號判決所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維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訴更 1 字第 17 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易言之,訴訟救濟之標的:臺中市政府 89 年 1 月 12 日 89 府工建字第 900842 號公告業因行政法院之撤銷判決已不存在,主管機關自不得依該公告強制拆除。至因九二一震災受損建築物「○○○社區大樓」後續更新重建作業,如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22 條同意之比例,自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