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都市計畫法 第 29 條

  1. 1.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 2.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29 條規定政府為都市計畫得進入公私土地勘查測量,圍障土地及須遷除地上物者應事前通知,造成損失應予補償。

Q · 政府測量員要進我家土地勘查,我可以拒絕嗎?

依都市計畫法第 29 條,政府為都市計畫得進入公私土地勘查測量,原則上人民不能完全拒絕,但享有三項程序權利:圍障土地須事先收到通知(知情權)、進入時間與範圍可要求協調(協商權)、若勘查須遷移或除去地上物造成損失應予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內政部核定(補償權)。

白話解讀

政府要做都市計畫,前提是得真的「知道土地長什麼樣」。所以本條給了一個非常實際但容易被忽略的權力:派人進入你家土地勘查、測量。聽起來像國家權力的擴張,但條文設計了三道煞車:圍障土地必須事前通知、需要動到障礙物時也必須事前通知、造成損失要補償。多數人遇到測量員上門時,第一反應是「我可以拒絕嗎?」。法律上你不能完全拒絕(這是法定的勘查權),但你可以主張程序權利:要求看公文、確認勘查範圍、要求書面通知、要求協調進入時間、損失補償的協議權。協議不成時,最終的核定權在內政部,這是給你的程序保障,不是空話。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 29 條為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的勘查測量權規定,賦予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在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勘查或測量;同時課予機關事前通知及損失補償義務,形成「人民容忍勘查、政府事前通知並補償」的雙軌平衡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測量員說要進來我家土地測量,我可以拒絕嗎?

依都市計畫法第 29 條,這是法定的勘查權,原則上不能完全拒絕,但你有權要求對方出示書面通知或公文(圍障土地必須事前通知)、確認勘查範圍、協調進入時間。如果需要動到地上物,更要簽署損失補償書面協議。內行人提示:與其直接拒絕被記錄為不配合,不如用程序權利爭取時間與補償,要求看公文、要求書面通知、要求協議補償。

Q2測量時我的果樹被砍了,可以要求賠多少?

依本條第二項,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核定。實務上會參考農作物估價標準、不動產估價師意見或法院實例。內行人提示:協議前先取得至少兩家專業估價公司的書面估價,包含果樹現值與未來收益損失,作為議價基準,只靠政府提出的數字協議通常偏低。

Q3沒有圍牆的土地政府就能直接進來嗎?

無圍障的土地確實可直接進入勘查,但這不代表毫無保障。只要勘查須遷移或除去地上物,例如樹木、農作物、養殖或建築設施,就觸發第二項的事前通知與補償義務。內行人提示:你的果園、菜園、養殖設施都受此保護,發現地上物受損務必當場拍照存證並要求書面補償協議。

Q4政府測量員可以進我家土地嗎?

可以。都市計畫法第 29 條賦予主管機關勘查測量權,但設有圍障的土地必須事先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Q5都市計畫法第 29 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進入公私土地勘查測量,並課予事前通知與損失補償義務的條文。

Q6勘查測量權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為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勘查或測量的高權權限,人民負容忍義務但享程序保障。

Q7什麼叫圍障土地要事先通知?

設有圍牆、籬笆等阻隔設施的土地,政府進入前必須先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得逕自進入。

Q8政府要勘查我的土地我該怎麼做?

要求出示證件與公文 → 確認計畫案編號與範圍 → 協調進入時間 → 動到地上物前簽補償協議 → 全程拍照。

Q9都市計畫測量損失補償怎麼算?

由雙方協議,參考農作物估價標準、不動產估價師意見或法院實例,協議不成由內政部核定。

Q10怎麼要求政府補償我的損失?

於地上物被遷除前先取得至少兩家專業書面估價,據以協議並簽署補償協議書,載明金額與支付方式。

Q11補償協議不成怎麼申請核定?

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核定,對核定不服可於 30 日內提訴願再行政訴訟。

Q12第 29 條政府勘查 vs 第 31 條投資人勘查差在哪?

第 29 條是政府機關高權勘查、人民負容忍義務;第 31 條是經核准的私人投資人勘查,受主管機關監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aitem_b
勘查發動主體第 29 條:政府機關(內政部/地方政府/公所)第 31 條:經核准的投資人
圍障土地處理須事先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準用勘查程序,亦須通知並補償
損失補償遷除地上物之損失應補償,協議不成由內政部核定投資人應依規定補償,受主管機關監督
權力性質行政機關高權行為,人民負容忍義務私人經核准取得之公益性勘查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都市計画法 第25条(土地の立入り等:都市計画調査のため他人の土地への立入り、損失補償)
🇰🇷 韓國국토의 계획 및 이용에 관한 법률 제130조(토지에의 출입 등 및 손실보상)
🇨🇳 中國城乡规划法(無對應立入勘查專條;近似規定見測繪法測繪人員進入土地測繪之權)
🇩🇪 德國BauGB § 209(Vorarbeiten auf Grundstücken:為都市規劃在土地上進行測量、地質勘查等前期作業並補償損失)
🇫🇷 法國Loi du 29 décembre 1892 relative à l'occupation temporaire(公共工程前期勘查之臨時占用與損失補償)
🇺🇸 美國State precondemnation right-of-entry statutes(各州徵收前進入勘查權,附損害補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