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都市計畫法30

快速跳轉
  1. 1.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 2.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准許地方政府獎勵私人投資辦理公共設施並收費,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作多目標使用。

Q · 公園、停車場這些公共設施,私人也能蓋、能收費嗎?

可以。本條准許政府獎勵私人投資並收費

依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第一項,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並准許收取一定費用,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訂定、收費基準由地方政府訂定。第二項並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例如公園地下蓋停車場、地面層設商業設施,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與准許條件由內政部訂定辦法規範。

白話解讀

公共設施(公園、停車場、學校、運動場)一直被認為是政府的責任。但本條開了一道口:政府可以「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來做這些公共建設,而且允許收費。聽起來像 BOT 的雛形(其實這條比促參法還早),實務上你看到的私人經營停車場、設置在公園的咖啡廳、學校的活動中心被外包經營,都跟這條有關。本條的真正爆點在第二項:公共設施用地可以「多目標使用」。這是說,一塊被劃為公園的地,不一定只能種樹放椅子,還可以蓋地下停車場、設便利商店、做社區活動空間。這個「多目標」設計徹底改變了公共用地的價值評估邏輯。如果你是周邊住戶、土地所有人、或想投資公共設施經營的業者,本條決定了你的權利空間有多大。

法律定性

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為公共設施公私協力的授權規範,建立兩項機制:一是地方政府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公共設施並准許收費,二是公共設施用地得依內政部訂定的辦法作多目標使用,使同一塊公共設施用地能在符合准許條件下兼容多種用途與商業附屬設施。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旁邊的公園地,怎麼會變成有便利商店?這合法嗎?

依本條第二項,公共設施用地可以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由內政部訂定的辦法規範。所以公園地配置適度的商業附屬設施,只要符合多目標使用辦法的條件,是合法的。若不滿意,可查該案的多目標使用許可書內容,看是否符合內政部辦法的准許條件,有違規可向都發局檢舉。

Q2我家的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很多年,可以主動申請投資自己開發嗎?

依本條第一項,當地政府可以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公共設施。地主理論上可主動申請,但須符合該縣市獎勵辦法的資格條件,且開發內容須以公共設施為主、可附帶多目標使用的商業設施。實務上串聯同區其他地主聯名提案,談判力量比個人強,且各縣市獎勵辦法差異大,要先研究所在縣市的具體規定。

Q3民營停車場為什麼能在公共設施用地上經營並收費?

源於本條第一項: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公共設施,並准許收取一定費用。收費基準由地方政府訂定,因此收費標準可透過提案或公聽會爭取調整。

Q4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是什麼?

公共設施公私協力的授權條文:地方政府得獎勵私人投資辦理公共設施並收費,公共設施用地並得多目標使用。

Q5多目標使用是什麼意思?

同一公共設施用地依內政部辦法在准許條件下兼容多種用途,如公園地下蓋停車場、地面設商店。

Q6獎勵私人投資公共設施和多目標使用差在哪?

前者是引導私人出資經營並收費(第一項),後者是用地本身的多用途彈性(第二項),常搭配使用。

Q7什麼叫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劃為公共設施但尚未取得的私有土地,地主可評估等徵收或參與獎勵投資。

Q8地主怎麼申請投資自己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向都發局查程序 → 調閱該縣市獎勵辦法資格 → 串聯同區地主聯名 → 備齊以公共設施為主的營運計畫提案。

Q9多目標使用的收益怎麼算?

附屬商業設施經營收益+多目標開發效益,扣除回饋金與權利金,實務上常高於徵收補償基礎。

Q10申請獎勵投資要準備什麼成本?

完整營運計畫、財務模型、回饋機制,並與地方政府協商收費基準與權利金,前期規劃與規費依各縣市辦法。

Q11怎麼確認公園的商業設施合不合法?

調閱該案多目標使用許可書,比對內政部辦法的用地類別、使用項目與面積比例,違規可向都發局檢舉。

Q12等徵收 vs 參與獎勵投資哪個有利?

徵收補償基礎偏低且等待期長,參與獎勵投資可取得經營收費與多目標效益,但有資格門檻與收費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等被徵收參與獎勵投資多目標使用
取得方式被動等待政府編列預算徵收主動申請投資並取得經營權於既有公共設施用地申請附加用途
收益基礎徵收補償(基礎偏低)經營收費+多目標商業效益附屬商業設施經營收益
規範來源土地徵收條例地方獎勵投資辦法+本條第一項內政部多目標使用辦法+本條第二項
主要風險等待期長、補償不足資格門檻、收費受審面積比例與准許條件限制

等被徵收

取得方式
被動等待政府編列預算徵收
收益基礎
徵收補償(基礎偏低)
規範來源
土地徵收條例
主要風險
等待期長、補償不足

參與獎勵投資

取得方式
主動申請投資並取得經營權
收益基礎
經營收費+多目標商業效益
規範來源
地方獎勵投資辦法+本條第一項
主要風險
資格門檻、收費受審

多目標使用

取得方式
於既有公共設施用地申請附加用途
收益基礎
附屬商業設施經營收益
規範來源
內政部多目標使用辦法+本條第二項
主要風險
面積比例與准許條件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民間資金等の活用による公共施設等の整備等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PFI法)/都市公園法の設置管理許可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280527 制定)

新設市區建築地段,應儘先完成土地重劃。

(0530821 全文修正)

住宅區,應以里鄰單位予以劃定。工業區與住宅區之相關位置應配合當地常年風向。工業區與住宅區之間,應以綠帶或主要道路隔離之。

(0620828 全文修正)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及收費標準,由省(市)政府定之。

(0911119 修正)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定之。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市)政府訂定公共設施用地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法之規定,修正為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定之。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增訂第二項,明列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1100504 修正)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 都市計畫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0280527 制定)

新設市區建築地段,應儘先完成土地重劃。

(0530821 全文修正)

住宅區,應以里鄰單位予以劃定。工業區與住宅區之相關位置應配合當地常年風向。工業區與住宅區之間,應以綠帶或主要道路隔離之。

(0620828 全文修正)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及收費標準,由省(市)政府定之。

(0911119 修正)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市)政府訂定公共設施用地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法之規定,修正為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定之。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增訂第二項,明列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1100504 修正)

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都市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計畫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