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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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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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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
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公共設施用地
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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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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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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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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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新市區之建設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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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舊市區之更新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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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組織及經費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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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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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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