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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決字第 22053 號
要旨
私人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興建靈骨 (灰) 塔疑義
主旨
關於立法院函為顏委員錦福等十二提案,為台北市長黃大洲枉法圖利不法商人,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興建靈骨 (灰) 塔,內攻部應速糾正,並促台北市政府依法行事,且請行政院嚴懲黃大洲之不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台 (82) 內民字第八二八一一一六號函。
二 查公墓為公共設施,亦得由私人設置,而靈 (納) 骨堂 (塔) 為公墓之必要設施之一,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九條第七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僅對設置公墓之應備具文件及核准程序加以規範,其設置地點條件、土地之取得及使用,其未作規定,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按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墓屬於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之取得自應依同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則私人可否於一般公墓保留地上未設置公墓而僅設置靈骨 (灰) 塔,應以是否屬於同法第三十條所授權訂定之獎勵項自定之,貴部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台 (77) 內民字第六六四五二五號函意旨,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