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31條讓獲政府核准的都市計畫事業投資人,得準用第29條進入私人土地勘查、測量,但須依程序通知並補償損害。
Q · 建商說有政府許可,可以走進我家土地測量嗎?
可以,但限獲核准投資人且須依第29條程序
依都市計畫法第31條,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的私人或團體,在事業上有必要時可適用第29條規定,進入私人土地勘查、測量、設置標誌。地主原則上不能拒絕勘查行為本身,但對方必須依第29條程序:事前通知、出示證件、限於必要範圍;造成損害應負補償責任。沒走完程序就闖入的,反而構成違法。
都市計畫不是只有政府能做。私人或團體只要拿到政府核准,也可以投資去做都市計畫事業,例如開發一個新社區、蓋一座大型公共設施。但問題來了:你做這種事勢必要進別人的土地勘查、測量、甚至局部使用,被勘查的地主憑什麼讓你進去?這條就是答案。它把第29條的勘查權直接「複製」一份給你:你可以在必要時進入私人土地勘查、測量、設置標誌,地主原則上不能拒絕,但如果造成損害,你要補償。這是一個被多數人忽略的權力下放:本來只有公務員才能動用的公權力工具,在政府點頭後可以借給私人使用。這也是為什麼大型開發案的「投資許可」這麼值錢,它不只是一張准許書,是一把進入私人土地的鑰匙。
都市計畫法第31條為公權力授權性規範,將原屬政府的土地勘查權(第29條),透過準用方式擴及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使其在事業必要範圍內得進入私人土地勘查、測量,並對所生損害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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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能拒絕勘查行為本身,但可以拒絕沒走完程序的勘查。要求他出示政府核發的投資許可、勘查通知書、人員證件,三樣缺一就有正當理由請他走人。準用第29條的勘查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內行人提示:要他把許可文號和勘查範圍寫在書面通知上,未來如果範圍超出,這份書面就是你的反擊證據。
依第31條準用第29條第3項,投資人對勘查所生損害負補償責任。先當場拍照、列清單、請對方簽收。協商不成可向地方政府申請核定補償金額。內行人提示:補償範圍包含實際損害加合理回復成本,不是只賠材料費;若圍籬影響你的隱私或安全,可一併主張臨時防護支出。
把第29條的政府勘查權,準用給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的私人或團體,使其能進入私人土地勘查。
權能內容相同(進入、勘查、測量、補償),差別只在行使主體:第29條是政府人員,第31條是核准的私人投資者。
依都市計畫開發的公共設施或建設事業,例如新社區開發、大型公共設施興建,得由政府或核准投資人辦理。
把第29條的勘查程序與補償規定整套套用,包含事前通知、出示證件、限定必要範圍、損害補償。
不能拒絕合法勘查,但可拒絕程序不備者。要求出示投資許可文件、勘查通知書、身分證明,三件缺一即可請其離開。
準用第29條第3項由投資人補償。當場拍照、列損害清單、請對方簽收,協商不成向地方政府申請核定。
要求對方出示政府核發的投資許可文件並記下文號,可向地方政府申請閱覽相關公告核對。
14 天內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定補償金額;對勘查處分不服可於收到後30天內提訴願。
第29條主體是政府查勘人員,第31條主體是核准的私人投資者,權能與程序相同。
勘查只是暫時進入調查,徵收是取得所有權。第31條只授權勘查,徵收須另依第53條及土地徵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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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得由各省市政府依當地情形訂定,送內政部核轉備案。
都市計劃地區範圍之邊緣,應視地理形勢保留農業地帶,並限制其無關農業之建築使用。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在事業上有必要時,得適用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得由各省市政府依當地情形訂定,送內政部核轉備案。
都市計劃地區範圍之邊緣,應視地理形勢保留農業地帶,並限制其無關農業之建築使用。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在事業上有必要時,得適用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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