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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新市區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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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5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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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計畫經公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依
第十七條
規定,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之建設。
前項事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劃定範圍之土地面積。 二、土地之取得及處理方法。 三、土地之整理及細分。 四、公共設施之興修。 五、財務計畫。 六、實施進度。 七、其他必要事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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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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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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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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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新市區之建設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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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舊市區之更新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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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組織及經費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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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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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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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pon
21 days ago
高普初考
土地取得 應該寫在事業計畫 但是實務都寫在細計 細計應該只包含土地配置使用才對 後期發展區(有都計) 新市鎮(沒有都計)比較像新訂都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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