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並由各該市、鄉、鎮、縣轄市負責維護修理,並予獎勵。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 56 條規定,私人興修完成的公共設施與土地可自願捐獻政府,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並由其維護,捐獻者獲獎勵。
Q · 建商蓋好的公園「送」給政府,法律依據是什麼?
都市計畫法第 56 條,捐獻換獎勵
依都市計畫法第 56 條,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的公共設施與土地,可自願捐獻給政府,登記為當地市、鄉、鎮、縣轄市所有,由地方政府負責維護修理並給予獎勵。實務上常與容積獎勵、規費減免綁定,是大型開發案把建案做大的合法工具,獎勵具體內容規定在容積獎勵辦法、都市更新條例等其他法規。
你聽過建商把蓋好的公園捐給市政府嗎?這條就是這個動作的法律依據。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公共設施後,可以「自願」連設施帶土地一起捐獻給政府。捐了之後,所有權登記到所在地的市、鄉、鎮、縣轄市名下,後續維護由政府負責,捐獻者還可以獲得獎勵。表面上這是純粹的善意,但實際運作裡,這條是大型開發案常見的「容積獎勵交換劇本」:建商捐一個公園,政府給更多容積或建築獎勵。對社區居民來說,這條決定了你家旁邊的那座小公園是誰在維護、是不是真的可以永久使用。對建商來說,這條是把開發案做大的合法工具。
都市計畫法第 56 條為私人捐獻公共設施的授權規範:私人或團體自願將興修完成的公共設施及其土地捐獻政府後,所有權登記為當地地方政府所有,由該地方政府負責維護修理並給予獎勵,建立私人開發與公共空間銜接的對價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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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只規定「予以獎勵」,具體內容散見於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容積獎勵相關辦法、都市更新條例,常見的有容積獎勵、規費減免、變更使用核准。內行人提示:獎勵不一定對等,建商願意捐通常代表獎勵價值高於捐獻物。
不能。捐獻後所有權登記給市、鄉、鎮、縣轄市,管理權在公所。社區可以建議、可以申請使用,但沒有管理權。內行人提示:要保留參與管理空間,必須在捐獻前透過公私協力協議與公所談妥並寫入文件,事後再爭取就難了。
對照都市計畫法第 52 至 56 條共四種:政府徵收、租用公有地、代為收買、私人捐獻,四種的法律性質、成本負擔與所有權歸屬都不同。內行人提示:看建案旁的公共設施,先分辨它是哪一種來源,才看得懂開發對價結構。
私人捐獻公共設施給政府的授權規定,捐獻後登記給地方政府並由其維護,捐獻者換取獎勵,是建案以公園換容積的法律依據。
對照同法第 42 條,含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學校等都市計畫指定的公共設施用地。
公部門與捐獻者就設施後續使用、維護或管理共同合作的安排,須在捐獻前以協議寫入文件。
捐獻是私人自願無償移轉換獎勵;徵收是政府強制取得並支付地價補償,兩者法律性質完全不同。
興修完成驗收 → 向公所表達捐獻意願 → 確認獎勵對價並寫入核准文件 →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移交維護。
本條只授權「予以獎勵」,實際計算依容積獎勵辦法、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等子法,依基地與設施價值核定。
私人需自費興修設施並完工驗收,移轉登記規費部分情形可依第 50 條之 1 減免,後續維護由公所負擔。
查該基地都市計畫書、建照核准文件或地政登記,捐獻設施所有權人會登記為地方政府。
捐獻可換容積等獎勵但無地價補償;徵收有地價補償但屬強制取得。看開發者要的是獎勵還是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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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興建計劃應與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實施之舊市區改造計劃力求配合,國民住宅年度興建計劃中,對於廉價住宅之興建,應規定適當之比率,並優先租售與舊市區改造地區範圍內應予徙置之居民。
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並由各該市、鄉、鎮、縣轄市負責維護修理,並予獎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國民住宅興建計劃應與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實施之舊市區改造計劃力求配合,國民住宅年度興建計劃中,對於廉價住宅之興建,應規定適當之比率,並優先租售與舊市區改造地區範圍內應予徙置之居民。
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並由各該市、鄉、鎮、縣轄市負責維護修理,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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