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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94 條(準備房屋之建築及其租金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
  2. 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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