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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土地法94準備房屋之建築及其租金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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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
  2. 2.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94 條規定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租金不得超過價額年息 8%。

Q · 政府蓋社會住宅是德政還是法律義務?

是法定義務,不是德政選項

依土地法第 94 條第一項,政府在城市地方有建築相當數量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的法定義務。「應由」二字將此寫成義務而非裁量。第二項並訂出租金上限:不得超過土地及建築物價額年息 8%。本條 1946 年立法至今未修正,但因無罰則設計,實務上履行高度依賴政治意志與住宅法等後續立法。

白話解讀

大多數人以為政府蓋社會住宅是「政策選擇」,今年有預算就多蓋,沒預算就少蓋。但土地法第94條用了一個很硬的字:「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這不是施政方針,是法定義務。它規定在每個城市地區,政府都必須蓋出一定數量的房屋給人民承租自住,而且租金有法定上限,不得超過土地和建築物價額的年息8%。這條法律從民國35年寫下來,80年沒改過一個字。但現實是什麼?台灣社會住宅覆蓋率長年掛在OECD國家尾端。法律寫的是義務,實務做的是政策選項,這中間的落差,就是每個買不起也租不起的年輕人默默承擔的代價。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94 條為中華民國土地法第三編第三章「房屋之租用」之首條,建立兩項法定義務:第一項要求政府於城市地方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第二項規定該等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本條 1946 年立法至今未修正,為台灣社會住宅政策最古老的法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真的被法律規定要蓋社會住宅嗎?沒蓋會怎樣?

土地法第 94 條第 1 項寫「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應」在法律用語上是義務而非裁量。但法律沒有寫罰則,沒蓋到並不會直接處罰哪個官員。真實的制裁來自政治責任與監察院的行政監督,以及住宅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等後續立法所建立的具體目標。

Q2土地法第 94 條第 2 項的 8% 租金上限是怎麼算的?

這條第 2 項的 8% 上限只適用於政府依本條蓋的「準備房屋」,不適用於一般民間出租的住宅。一般民間租屋的租金上限規定在同法第 97 條,是年息 10%。算法是:租金年總額除以土地申報地價加建築物估計價額,結果不得超過該百分比。

Q3這條法律跟住宅法有什麼關係?不是已經有住宅法了嗎?

土地法第 94 條是 1946 年寫的上位原則性規定,建立政府有提供準備房屋的義務。住宅法是 2011 年制定、2017 年大幅修正的具體執行法律,規範社會住宅的興辦、管理、分配。兩者關係是:土地法第 94 條是法律義務的原則性來源,住宅法是這個義務的具體落實手段。

Q4土地法第 94 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於城市地方建築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法定義務,並訂租金上限為價額年息 8%。本條 1946 年立法至今未修正,是台灣社會住宅最古老的法源。

Q5什麼是準備房屋?

由政府預先建築、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社會性住宅,是現代社會住宅的原始法源稱呼。1946 年立法時使用「準備」二字,今日對應概念為社會住宅、公共出租住宅。

Q6「應由」兩字在法律上的意義?

「應」在法律用語上為強制義務而非裁量。「應由政府」即指政府負有此義務,非「可由政府」(選擇性)或「得由政府」(裁量性)。三種用語強制力完全不同。

Q78% 租金上限是什麼意思?

土地法 94 條第 2 項規定,準備房屋之年租金不得超過(土地申報地價 + 建築物估計價額)× 8%。月租上限即除以 12。此 8% 為立法時的時代產物。

Q8怎麼向政府陳情履行土地法 94 條義務?

蒐證本地社宅供應數據 → 撰寫陳情書具體引用土地法第 94 條第 1 項 → 寄地方政府住宅主管機關 → 副本給監察院及選區民意代表,三線並進提高回覆層級。

Q98% 租金上限怎麼計算?

公式:年租上限 =(土地申報地價 + 建築物估計價額)× 8%。月租上限 = 年租上限 / 12。土地申報地價以公告地價為準,建築物價額依稅捐機關核定為主。

Q10申請社會住宅的程序?

土地法 94 條只設原則性義務,無申請程序。實務申請依住宅法第 19 條起的規定,向各縣市住宅主管機關(如台北市都發局、新北市城鄉局)依當期招租公告申請。

Q11怎麼監督政府是否履行本條義務?

三條路徑:(1)監察院糾正案陳情、(2)民意代表預算審查質詢、(3)公民團體公開政策評估報告。可結合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公開資料佐證。

Q12土地法 94 條 vs 住宅法 差在哪?

土地法 94 條是 1946 年原則性義務條款,住宅法是 2011 年制定的具體執行法律。土地法 94 條建立法理基礎,住宅法規範興辦、管理、分配細節。援引兩條比只引用住宅法更具歷史正當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土地法 94 條住宅法平均地權條例
法律位階1946 年原則性義務條款2011 年制定、2017 年修正,具體執行法律土地稅捐與重劃配套,間接影響住宅供給
規範對象政府應建築準備房屋之義務社會住宅興辦、管理、分配具體規範土地價格管制與重劃利益分配
可援引性原則性援引,強化政治壓力具體申請程序,可直接適用間接影響,需配合其他法律

土地法 94 條

法律位階
1946 年原則性義務條款
規範對象
政府應建築準備房屋之義務
可援引性
原則性援引,強化政治壓力

住宅法

法律位階
2011 年制定、2017 年修正,具體執行法律
規範對象
社會住宅興辦、管理、分配具體規範
可援引性
具體申請程序,可直接適用

平均地權條例

法律位階
土地稅捐與重劃配套,間接影響住宅供給
規範對象
土地價格管制與重劃利益分配
可援引性
間接影響,需配合其他法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営住宅法(昭和 26 年法律第 193 号)
韓國공공주택 특별법(公共住宅特別法)
中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德國Wohnraumförderungsgesetz (WoFG, 2002)
法國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art. L301-1(droit au logement)
美國U.S. Housing Act of 1937 (42 U.S.C. § 143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90614 制定)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通知或聲請土地裁判所審查後,不得更正。   土地裁判所審查後,認為於他人權利無損害者,得准其更正。

(0350323 全文修正)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   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0614 制定)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通知或聲請土地裁判所審查後,不得更正。   土地裁判所審查後,認為於他人權利無損害者,得准其更正。

(0350323 全文修正)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   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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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94 條規定:「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