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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95 條(新建房屋稅捐之減免)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救濟房屋不足,經行政院准,得減免新建房屋之土地稅及改良物稅,並定減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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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95 條授權地方政府為救濟房屋不足,經行政院核准後減免新建房屋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免期限由地方政府自訂,實務上極少啟動。

Q · 新建房屋有沒有政府給的稅捐減免?

依土地法第 9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救濟房屋不足,得經行政院核准減免新建房屋之土地稅(含地價稅)及改良物稅(即房屋稅),減免期限由地方政府自訂。實務上幾乎沒有大規模啟動:減稅等於地方財源減少、需行政院核准政治成本高、加上後來容積獎勵與都更獎勵等更常用工具,使本條成為沉睡條款,但法律效力未失效。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房價太高純粹是供需和炒作的問題,其實法律裡藏了一張政府幾乎沒打過的牌。第 95 條授權地方政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房屋不足時,經行政院核准,減免新建房屋的土地稅(含地價稅)和房屋稅(即土地法所稱改良物稅),減免期限由地方政府自己訂。這張牌從民國 35 年全文修正確立到現在將近八十年,實務上幾乎沒有被大規模啟動。原因不難懂:減稅等於地方自掏腰包,還要過行政院這一關,政治成本高;加上後來有容積獎勵、都更獎勵、社宅補助等更常用的政策工具。但法律效力沒失效。如果你是建商在評估大型新建案,或關注住宅政策的記者、研究者,這條是你工具箱裡一個沉睡的選項。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95 條為授權性住宅政策工具,賦予地方政府在房屋不足時,經行政院核准後得減免新建房屋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期限由地方政府自訂,反映民國 35 年全文修正後以稅務工具促進新建供給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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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法律實際上有沒有真的被用過?

實務上極少啟動。核心原因有三:減稅等於地方財源減少、需要行政院核准政治門檻高、後來有容積獎勵和都更獎勵等更常用的工具。但法律效力仍在,理論上如果某縣市面臨極端住宅短缺,仍可援引。內行人提示:想確認某縣市有無啟動,直接用關鍵字「○○縣市 新建房屋 稅捐減免 行政院核准」搜尋公報和新聞最快。

Q2「土地稅」和「改良物稅」是什麼?為什麼用這種老名詞?

這是民國 35 年全文修正時的用語。「土地稅」是上位概念,依土地稅法第 1 條包含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三種,對新建房屋而言主要是地價稅。「改良物稅」在現行房屋稅條例下對應房屋稅。土地法沒跟著改名是因為它的用語體系獨立。內行人提示:讀土地法要特別注意用語世代差異,很多詞彙在其他稅法裡已經改名或重新定義了,直接套用可能誤判範圍。

Q3如果地方政府真的要啟動,減免期限能定多長?

本條文字上沒有設上限,由地方政府在申請時自行提出,報行政院核准即可。實務若真要啟動,合理期限可能落在 3 到 10 年區間。內行人提示:期限太短建商不會被激勵、太長會擠壓地方長期財政,這個「動態平衡點」才是政治上最難過的關卡,多數方案卡在這裡就停了,跟法律本身無關。

Q4土地法第 95 條是什麼?

授權地方政府在房屋不足時,經行政院核准減免新建房屋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民國 35 年全文修正確立至今的住宅政策工具。

Q5為什麼這條八十年來幾乎沒被啟動?

三個原因:減稅等於地方財源減少、行政院核准門檻高、後來有容積獎勵與都更獎勵等更常用工具替代。

Q6土地法第 95 條減免哪些稅?

減免「土地稅」(現行對應地價稅)和「改良物稅」(現行對應房屋稅),兩類稅捐都包含在內。

Q7誰可以從這條減免中受益?

新建房屋的建商、屋主、新成屋承購戶。但前提是地方政府要先提案並獲行政院核准,個人不能直接申請。

Q8地方政府要怎麼啟動土地法第 95 條?

蒐集房屋不足指標 → 擬訂減免方案 → 與中央協調 → 報行政院核准 → 公告生效。五步流程。

Q9減免期限可以定多長?

條文未設上限,由地方政府提案時自訂。實務若啟動合理期限落在 3 到 10 年區間。

Q10建商怎麼確認自己的建案是否適用?

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公告與住宅政策文件,或直接洽詢地方政府住宅主管單位。多數縣市長期沒啟動,需持續監看。

Q11啟動土地法第 95 條的成本怎麼算?

地方政府放棄的稅收估算 = 預期新建房屋戶數 × 平均地價稅 + 房屋稅 × 減免比例 × 減免年數。

Q12土地法第 95 條 vs 容積獎勵差在哪?

前者給「稅務減免」(減地方稅收),容積獎勵給「規劃彈性」(多蓋樓地板面積)。後者地方財政負擔低所以更常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土地法第 95 條容積獎勵都更獎勵社宅補助
授權層級中央授權地方,需行政院核准都市計畫法授權,地方自主都更條例授權,地方自主住宅法授權,地方自主
工具性質稅務減免(減地方稅收)規劃彈性(多蓋樓地板面積)規劃彈性 + 稅務減免直接興建 + 租金補貼
地方財政負擔高(直接減稅)低(不減稅)中(部分減稅)高(直接支出)
啟動頻率極少(沉睡條款)頻繁頻繁持續推行中
適用對象新建房屋(建商/屋主)符合條件之建築基地都更範圍內建案中低收入承租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地方税法第 349 条の 3(新築住宅に対する固定資産税の減額)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1383(新建房屋兩年內房地稅臨時免徵)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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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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