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加成補償免所得稅,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移轉免遺產稅、贈與稅。
Q · 公共設施保留地傳給子女要繳稅嗎?
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免稅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兩層免稅:一是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的「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二是因繼承、或配偶與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但免稅嚴格限縮在配偶與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孫子女)這條軸線,贈與給兄弟姊妹、姪甥、女婿、媳婦仍要課稅。
你家裡那塊地,三十年前被政府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可能未來要蓋學校、道路、公園的預定地),但政府一直沒徵收,也沒蓋。這塊地在市場上幾乎賣不掉,但它有兩個你可能不知道的稅務優勢:第一,如果有一天政府真的徵收了,那筆「加成補償金」(比公告地價多算的部分)完全免徵所得稅。第二,更關鍵:你想把這塊地傳給配偶或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孫子女),完全免遺產稅或贈與稅。一般土地贈與要繳贈與稅(超過免稅額部分最高 20%),遺產稅最高 20%,但這塊「廢地」反而成了節稅工具。很多家族財富傳承的高手,會刻意保留這類地當作節稅通道。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稅務優惠規範,包含兩項免稅:依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的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以及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時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用以補償保留地所有權人長期受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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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本條免稅範圍嚴格限定在「配偶」和「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女婿、媳婦、兄弟姊妹、姪甥都不算直系血親,這類贈與仍要繳贈與稅。常見做法是先免稅贈與給女兒(直系血親免稅),再依夫妻財產制處理,但需評估婚姻關係穩定度與風險。
本條規定「加成補償」部分免徵所得稅。徵收補償通常含公告現值加上加成補償(依第49條最高加成40%)。公告現值部分本來就不是所得,加成部分依本條免稅,所以實務上整筆徵收補償金幾乎都不用報所得稅。收到補償通知不必先自行預扣稅款,先看清補償清單再運用。
不會。本條免稅以「贈與或繼承發生當時」的土地性質為準,發生時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就適用免稅,後續解編或變更使用分區不影響已完成的稅務處理。反之,若得知保留地即將解編,趕在解編公告前完成贈與可鎖住免稅資格。
指徵收加成補償免所得稅,以及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移轉時免遺產稅、贈與稅,補償保留地所有權人長期受限的權益。
依都市計畫法第49條,徵收保留地時在公告現值之外另行加成計算的補償金額,最高可加成40%,本條規定這部分免所得稅。
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等直接血緣的尊卑親屬;兄弟姊妹、姪甥、女婿、媳婦都不算,不適用本條免稅。
限於兩種:因繼承移轉,或在配偶與直系血親之間的贈與移轉;其他原因的移轉不在免稅範圍內。
調閱地籍謄本確認屬保留地→備妥贈與契約書、所有權狀、戶籍謄本→贈與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取得免稅核定。
需要。雖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仍應依法申報(贈與後30日、繼承後6個月內),由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
向地政事務所調閱地籍謄本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確認使用分區註記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一般土地贈與超過免稅額部分最高課20%、遺產稅最高20%,保留地依本條全免,金額大時可省數十萬至上百萬。
兩者都免稅,差別在主動權:生前贈與可選時機、受贈人並配合整體規劃;繼承則被動發生,時機不可控。
| 情境 | 稅目 | 結果 |
|---|---|---|
| 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保留地 | 贈與稅 | 免徵 |
| 因繼承移轉保留地 | 遺產稅 | 免徵(不列入遺產總額) |
| 徵收加成補償 | 所得稅 | 免徵 |
| 贈與給兄弟姊妹/姪甥/女婿/媳婦 | 贈與稅 | 依一般稅率課稅 |
| 保留地解編為建地後贈與 | 贈與稅 | 回歸一般課稅 |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十九條之修正,故增定之。
配合第四十九條之修正,故增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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