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50-1 條(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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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加成補償免所得稅,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移轉免遺產稅、贈與稅。
Q · 公共設施保留地傳給子女要繳稅嗎?
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免稅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兩層免稅:一是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的「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二是因繼承、或配偶與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但免稅嚴格限縮在配偶與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孫子女)這條軸線,贈與給兄弟姊妹、姪甥、女婿、媳婦仍要課稅。
深度解讀
你家裡那塊地,三十年前被政府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可能未來要蓋學校、道路、公園的預定地),但政府一直沒徵收,也沒蓋。這塊地在市場上幾乎賣不掉,但它有兩個你可能不知道的稅務優勢:第一,如果有一天政府真的徵收了,那筆「加成補償金」(比公告地價多算的部分)完全免徵所得稅。第二,更關鍵:你想把這塊地傳給配偶或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孫子女),完全免遺產稅或贈與稅。一般土地贈與要繳贈與稅(超過免稅額部分最高 20%),遺產稅最高 20%,但這塊「廢地」反而成了節稅工具。很多家族財富傳承的高手,會刻意保留這類地當作節稅通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保留地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徵收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繼承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贈與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都市計畫法 第 4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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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