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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4890 號
要旨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遺產稅,被繼承人於都市計畫法 77 年 7 月 15 日增訂第 50 條之 1 公布生效前死亡,其遺產稅繳納義務業已發生,自不因申報期限未屆滿前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增訂免稅之規定而有所影響
全文內容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規定,遺產稅之課徵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法第二十三條僅係規定遺產稅申報期限事宜。本件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遺產稅,被繼承人七十七年二月十七日死亡,於都市計畫法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公布生效前,其遺產稅繳納義務業已發生,自不因申報期限未屆滿前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增訂免稅之規定而有所影響。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係關於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應分別情形適用新法規及舊法規之規定,於本案似無適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