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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238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關於政府機關協議價購,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繳回協議價購款,其土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涉及土地所有權人繳回協議價購款之真意,以及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所規定之免徵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因此,宜由相關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個案事實審認

主旨

臺北縣政府函為政府機關協議價購,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繳回協議價購款,其土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5 月 25 日內授營都字第 0990102455 號函。

二、按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價購,土地所有權人已領取協議價購款後,政府機關因故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實務見解有認為原有協議價購之法律關係並未消滅,不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徵收;倘土地所有權人返還協議價購款之真意係解除契約者,原契約將因解除權之行使而自始歸於消滅。上開見解前經本部 94 年 3 月 25 日法律字第 0940006279 號函復貴部在案,至於本件來函所詢「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繳回協議價購款,其土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乙節,此涉及土地所有權人繳回協議價購款之真意為何,以及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所定免徵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宜由相關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個案事實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90238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關於政府機關協議價購,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共設施用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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