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50-2 條(土地交換辦法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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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讓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限制,劃設逾25年者可優先辦理。
Q · 我家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能跟政府換地嗎?
可以,但要先確認戶籍縣市是否已開辦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可申請與政府的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且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處分限制。若該地劃設逾二十五年仍未經政府取得,還可優先辦理。但交換的範圍、換算方式與作業程序須依內政部會商財政部訂定的辦法進行,且各縣市實際受理進度不一,申請前應先向戶籍所在縣市政府都市計畫科確認當地是否已開辦。
深度解讀
你家那塊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政府二三十年沒徵收,市場上又賣不掉,你以為只能等。其實 91 年立法者開了一道暗門:你可以拿這塊「凍結」的私有保留地,跟政府手上的「公有非公用土地」(政府擁有但目前沒在用的地)做交換。一換一,不受土地法和國有財產法的限制。而且如果你的保留地劃設超過 25 年政府都還沒取得,你可以優先排隊。這等於把一塊賣不掉的土地,換成一塊可以自由處分的政府閒置地。但這條有個關鍵陷阱:第 3 項寫「本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意思是這條法律雖然 91 年就立了,但要行政院另外公告才正式啟動。實務上各縣市的執行情況差異很大,操作門檻比條文看起來高很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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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保留地名詞
- 非名詞
- 土地法法規
- 國有財產法法規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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