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50-2 條(土地交換辦法之訂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 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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