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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51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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