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
重點摘要都市計畫法第47條要求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七種鄰避設施設於都市邊緣,且不得妨礙居民安全、安寧與衛生。
Q · 我家旁邊為什麼可以蓋殯儀館或垃圾場?
因為這塊地早被都市計畫劃為該用途保留地
依都市計畫法第47條,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這七種鄰避設施,只要設於都市邊緣適當地點、且不妨礙居民安全安寧衛生,即屬合法。關鍵不在現場有沒有,而在都市計畫圖三十年前怎麼劃。能否擋下來,取決於是否在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的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等動土才抗議幾乎無法回轉。
你買房子前看了三次、走了五圈,覺得「這邊環境真好」,結果搬進去半年後,巷子底開始蓋殯儀館。你衝去市公所抗議,公務員翻出都市計畫圖告訴你:這塊地三十年前就劃為殯葬用地。這條法律就是讓這種事情合法發生的根據。它規定屠宰場、垃圾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這七種「鄰避設施」必須蓋在都市「邊緣適當地點」,且不妨礙居民安全、安寧、衛生。但「邊緣」「適當」「不妨礙」三個關鍵字全是模糊條款,由地方政府裁量。你能不能擋下來,不是看你住多近,是看你能不能在都市計畫審議階段就介入。等動土那天才知道,幾乎無力回天。
都市計畫法第47條為鄰避設施配置之原則性規範,將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七種「沒人要但不能沒有」的必要設施,限定設於都市邊緣適當地點,並以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安全、安寧、衛生為設置底線,是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配置的核心條文。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看現場沒用,要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圖」和「公共設施保留地圖」。每個縣市政府網站都有公開查詢,輸入地號就能看到方圓幾百公尺內哪些土地被劃為殯葬、垃圾、污水處理等用途。本條七種設施不會憑空冒出來,都是事先規劃在邊緣位置,但邊緣定義隨都市擴張會改變。購屋前花200元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比聽十個房仲講廢話有效。
若都市計畫程序合法,要直接撤銷設施幾乎不可能。但可以從操作面下手:監督是否符合不妨礙居民安全、安寧、衛生這條原則,例如空污超標、噪音超標、交通衝擊評估不實,這些都可個別提行政檢舉或環境訴訟。與其打拆掉它這場必敗的仗,不如鎖定補償與加強管制,後者勝率高得多。
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七種鄰避設施都要設在都市邊緣適當地點。
對都市運作必要、但居民普遍不願設於住家附近的設施,如殯儀館、火葬場、垃圾場、污水廠,又稱嫌惡設施。
實務認定寬鬆,只要不在都市核心區、有相當距離即可成立,且三十年前劃的邊緣今天可能已是市區精華地段。
都市計畫中劃定供公共設施使用、尚未取得或興建的土地,使用受限制,本條七種設施常以此形式預留。
向縣市政府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輸入地號查方圓數百公尺內保留地用途,約200元。
在都市計畫公開展覽30天內提書面意見給都計委員會,論述聚焦不符邊緣、妨礙安寧衛生,而非單純反對。
核定後3個月內可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程序有重大瑕疵者可對變更案提行政訴訟。
規費約數百元(各縣市略有差異),遠低於買到鄰避設施旁房產的損失。
公開展覽期間提書面意見會列入審議紀錄,效力遠高於開工後抗議,後者多半只剩新聞效果。
第47條是都市計畫層級的配置原則,殯葬管理條例第8條是殯葬設施設置距離與限制的特別規定,特別法優先。
| stage | 可用手段 | 勝算 | 成本 |
|---|---|---|---|
| 都市計畫公開展覽階段 | 提書面意見、要求審議委員會列入紀錄 | 最高 | 低 |
| 設施核定後3個月內 | 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 | 中 | 中 |
| 設施開工/完工後 | 監督管制標準、空污噪音檢舉、環境訴訟、求補償 | 撤銷低、補償管制較高 | 高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依本法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都市計劃之使用;但在興辦公共設施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
依本法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都市計劃之使用;但在興辦公共設施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