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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400 號

日期 60 年 05 月 24 日

判例要旨

都市計劃法第四十七條前段,所謂不得為妨礙都市計劃之使用,不以已發生妨礙之事實為限,即其使用在客觀上有足以妨害都市計劃之虞者,亦包括在內。原告所有坐落台○市北區賴○廓段第七○二之二十四號等土地,係都市計劃之林園大道預定地,原告申請在該地上搭建寮舍,對於將來實施都市計劃,開闢道路,不能謂無妨礙之虞,被告官署不予准許,洵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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