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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需用台灣銀行所有之土地,應以徵收方式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需用台灣銀行所有之土地,應以徵收方式辦理

要旨

需用台灣銀行所有之土地,應以徵收方式辦理

內容

台灣銀行代管省有土地(屬道路用地),既於87年1月7日辦妥更名登記為該行所有,如需使用該土地,應以徵收方式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需用台灣銀行所有之土地,應以徵收方式辦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87 年 02 月 21 日發布,要旨:需用台灣銀行所有之土地,應以徵收方式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