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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7租期屆滿前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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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2. 2.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除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否則不得終止租約: 1.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2. 承租人放棄耕作權。 3. 地租累積欠繳達兩年總額。 4. 非因不可抗力而持續一年不耕作。 5. 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根據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以下補償: 1. 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僅限於土地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 2. 尚未收穫的農作物之價值。 3. 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先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的三分之一。 範例資料: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45年台上字第205號,當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定期催告承租人支付,如果承租人在催告期限內未支付,出租人可以終止租約。在此案例中,地主終止租約是因為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87年度台簡上字第7號,當出租人因承租人的遲延付款而給予相當期限的催告時,同時表示如果在期限內不履行,合約即終止,這是附帶有停止條件的終止租約。如果承租人逾期未履行,則條件得到實現,終止租約即生效,無需再進一步表示終止租約的意思。 以上都是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有關的範例。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400525 制定)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因遷徙或轉業放棄其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0721209 全文修正)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0400525 制定)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因遷徙或轉業放棄其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0721209 全文修正)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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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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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