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7 條(租期屆滿前之終止)
- 1.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 2.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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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除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否則不得終止租約: 1. 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2. 承租人放棄耕作權。 3. 地租累積欠繳達兩年總額。 4. 非因不可抗力而持續一年不耕作。 5. 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 根據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以下補償: 1. 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僅限於土地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 2. 尚未收穫的農作物之價值。 3. 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先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的三分之一。 範例資料: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45年台上字第205號,當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定期催告承租人支付,如果承租人在催告期限內未支付,出租人可以終止租約。在此案例中,地主終止租約是因為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87年度台簡上字第7號,當出租人因承租人的遲延付款而給予相當期限的催告時,同時表示如果在期限內不履行,合約即終止,這是附帶有停止條件的終止租約。如果承租人逾期未履行,則條件得到實現,終止租約即生效,無需再進一步表示終止租約的意思。 以上都是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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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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