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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2829 號

日期 51 年 10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一)解除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行使其本於法律或契約所定之解除權,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言。租賃契約一經合法成立,除有終止之原因外,不能以解除之意思表示使之消滅。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十八號,係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所為之解釋,上訴人放棄耕作權既與該條之規定有抵觸,本難認為有效,不因該號解釋公布在後,而受影響有所差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1 年台上字第 2829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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