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2829 號
判例要旨
(一)解除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行使其本於法律或契約所定之解除權,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言。租賃契約一經合法成立,除有終止之原因外,不能以解除之意思表示使之消滅。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十八號,係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所為之解釋,上訴人放棄耕作權既與該條之規定有抵觸,本難認為有效,不因該號解釋公布在後,而受影響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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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行使其本於法律或契約所定之解除權,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言。租賃契約一經合法成立,除有終止之原因外,不能以解除之意思表示使之消滅。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十八號,係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所為之解釋,上訴人放棄耕作權既與該條之規定有抵觸,本難認為有效,不因該號解釋公布在後,而受影響有所差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