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公有出租耕地,未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前,不得據以終止租約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公有出租耕地,未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前,不得據以終止租約

要旨

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公有出租耕地,未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前,不得據以終止租約

內容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本案土地據貴局來函說明,依法無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即得於農業區內設置公用事業設施,業經臺東縣政府核准使用在案,其情形與上開規定有別,不得據以終止租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公有出租耕地,未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前,不得據以終止租約由內政部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