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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公有出租耕地,未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前,不得據以終止租約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公有出租耕地,未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前,不得據以終止租約

要旨

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公有出租耕地,未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前,不得據以終止租約

內容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本案土地據貴局來函說明,依法無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即得於農業區內設置公用事業設施,業經臺東縣政府核准使用在案,其情形與上開規定有別,不得據以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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