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內之公有出租耕地,依耕地三七五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收回,應給予承租人之地價補償費,於預計土地增值稅計算漲價總數額時,應扣除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之公有出租耕地,依耕地三七五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收回,應給予承租人之地價補償費,於預計土地增值稅計算漲價總數額時,應扣除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之公有出租耕地,依耕地三七五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收回,應給予承租人之地價補償費,於預計土地增值稅計算漲價總數額時,應扣除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內容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條規定:「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案貴處原出租之6筆市有出租耕地,其中4筆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地重劃而轉於分配後之土地繼續租佃耕作,現擬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收回,於預計土地增值稅時,其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因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未有特別規定,僅於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中有所規定,故應依平均地權條例及本部76年4月10日台內地字第491546號函等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