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6 條(承租人轉租之禁止)
- 1.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 2.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 3.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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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提供的法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条规定了承租人不得将耕地全部或一部分转租给他人,并规定了违反此规定的后果。违反此规定时,原租约被视为无效,出租人有权要求收回地并自行耕种或重新出租。 根据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七號判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条第一款中的“承租人應自任耕作”并不一定指承租人本人亲自耕作,而是指承租人自己或其家庭成员参与耕作即可符合法律要求,即使承租人将耕地租约以某家庭成员的名义签订,并由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参与耕作,也不被视为转租或不履行自耕作的要求。 根据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三號判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条第一款中的“自任耕作”并不包括播种、施肥、去草、除虫和收获等农作过程,需要由承租人亲自完成。如果承租人将农作过程的某一部分交给他人操作,但仍然自己总理农作事宜,不违反自耕作的原意,不被法律所禁止。 根据最高法院判決的解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条所指的“不自任耕作”是指承租人将耕地供非耕作之用、转租或借与他人使用的情形,违反者,原租约无效。至于承租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连续一年不进行耕作,属于同条例第17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理由,只有出租人可以终止租约,而原租约并不无效。 根据上述解释,承租人应自行从事耕作,不得将耕地全部或一部分转租给他人。违反此规定的后果是原租约被视为无效,出租人有权要求收回地并自行耕种或重新出租。然而,承租人将耕地转租给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参与耕作,并不违反自耕作的要求。同时,承租人将农作过程的一部分交给他人操作,但仍然自己总理农作事宜,也不违反自耕作的要求。此外,承租人因服兵役导致耕作劳力减少并将耕地托付给他人代耕,并不视为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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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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