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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部93年3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30066140號函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之執行方式部分內容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修正本部93年3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30066140號函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之執行方式部分內容

要旨

修正本部93年3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30066140號函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之執行方式部分內容

內容

本部93年3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30066140號函說明一、(三)略以:「倘經查明確如出租人陳述者,鄉(鎮、市、區)公所應通知………」乙節文字,為避免執行發生爭議,茲參酌臺北市政府意見修正為「倘出租人之陳述尚待釐清者,鄉(鎮、市、區)公所應通知………」,俾更明確並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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